一、经典案例

2013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35000股权转让给B公司,双方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股权转让款75万元,分别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当月及之后的第一、第二个月内各支付25万元。之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B公司替代A公司成为C公司的股东。但是,B公司在按时支付第一笔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发现A公司在C公司的出资额还有1/3没有到账,而且A公司之后不再主张付款。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按约付款,B公司态度消极。于是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迟延付款利息。诉讼中B公司辩称,鉴于A公司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其有权在A公司解决瑕疵出资问题之前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该诉讼针对诉辩双方的观点,法院处理时意见有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支持A公司诉请。

理由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股权瑕疵出资的解决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救济渠道不同,B公司可以针对股权出资瑕疵另行提起主张,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第二种意见是支持B公司抗辩。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第153条规定的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理论,A公司应该对出让的股权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A公司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其应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B公司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有关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拒绝A公司相应的履行要求。

表面上看来,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符合我国民法提倡的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给予支持。但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并不好,其法律后果只能导致B公司暂时停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无法解决案涉股权瑕疵出资这一根本性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方面A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款的债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涉案股权瑕疵出资问题难以解决。因此B公司这种抗辩式救济方法不是最佳的,不能促使问题的根本性解决,相反可能会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此,我们建议采取这种抗辩式救济方法尽可能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救济方法,即主动救济方法。

三、三种主动救济方法

类似B公司这样的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应改变救济思维,变被动救济为主动救济,正确选择行之有效的救济办法。受让人依据现行法律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拒付股权转让款、追究出让人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等。

通常出现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救济情形有两种:

1、不知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时,受让人可采取行使合同撤销权或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救济;

2、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时,受让人只能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两种情形下的三种主动救济方法如下:

第一种情形,基于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受让人知晓后可采取以下两种主动救济办法:

(1)行使合同撤销权。股权受让人如果不希望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并使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最大程度保护股权受让人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行使这种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否则就会丧失合同撤销权。

(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出资以后,财产所有权归于公司,但公司最终属于股东,公司利益与股东密不可分。因此,当受让人发现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目标公司又拒绝或者怠于救济,为了维护目标公司利益,作为股东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代表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人提起诉讼,请求股权出让人向目标公司立即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补足相应出资额,确保目标公司出资额真实、确定,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日后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补足出资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在诉讼中依法向A公司提起反诉,并代表C公司要求A公司及时补足出资款,案件处理效果就会截然不同。

此种救济方法可能会引发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产生争议,不过受让人完全有理由以出让人隐瞒瑕疵出资且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为由,要求出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种情形,基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此时,受让人就不能对出让人行使相应的合同撤销权和合同履行抗辩权,而只能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出资补足责任。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股权受让人此时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就是尽快请求股权出让人按目标公司章程规定补足出资,或者自己主动补足出资。否则,股权受让人除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外,还将可能面临承担不利后果:

(1)股权受让人在目标公司中的股东权利将可能受到限制。

(2)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在目标公司中股东资格将可能被依法解除。

四、结语

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人应全面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客观评估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充分兼顾合同权利和股东权利,积极采取相应的主动救济方法,提高救济能力和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产生纷争。不知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时,受让人可采取行使合同撤销权或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救济。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时,受让人只能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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