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合意的,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对方对方的作品合入计划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对对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也必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作者

所谓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须是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创作的人,便不可以称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这里所强调的“参加创作的人”,指的是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反之,没有对作品进行智力投入参加作品的创作,而仅仅为作品的创作提供辅助性的工作或者提供资金等支持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创作作品提供一定修改建议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

三、合作作品的分类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

(一)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

(二)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一)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著作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协议确定,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尚未约定的权利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共同行使的。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五、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六、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即一直保护到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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