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成立所需6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简而言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三大要件:发起人、资金和章程。发起人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一、发起人的地位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

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

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资格

(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二)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发起人数目至少为2人。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为200人。事实上,在实际运做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会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至少保证为2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使没有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最少也有2个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

(四)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才更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一切发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具备上诉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公司。

三、发起人的义务

(一)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三)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起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比如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的分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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