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强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并将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所对应的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金融消费在市场中逐渐活跃,随之而来的便是一些不法机构钻法律的空子牟利,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受到了金融推销者的欺骗。为了让更过的金融消费者的财产获得更多的自我保护,本文将全面的介绍下目前常见的金融纠纷及应对方式。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风险。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存在客户资料外泄、被盗情况,使得消费者账户被盗刷。

2、消费者知情权受损。金融机构销售人员为达成销售业绩,故意发布夸大产品收益、弄虚作假、掩饰产品风险,诱使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

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从根本上就不处于平等交易地位,强买强卖、搭售产品和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等。

4、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形同虚设。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往往会提供格式合同,甚至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免除金融机构的责任。 目前,金融消费者主要的投资方向有证券、财产保险、委托理财等几种方式。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申房提示: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常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对此,我们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同时还须要不具有以下任何情形: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保险人以免责事由等各种理由拒赔,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纠纷。

申房提示:

在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存在多种免责条款,该类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抗辩理由,须要作如下甄别: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上是否存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明显提示,或者该条款的内容是否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3、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免责条款存在是为了管理、调控风险,故相关法律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规范。作为消费者,也应正确理解免责条款,防范保险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和通过用免责条款的方式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商家作斗争。

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金融委托理财是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的一种理财形式。

申房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保底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超出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成。

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那么这类保底条款效果如何呢?一般认为,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认为,保底条款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尤其是委托方缔约之实质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三、期货交易纠纷

期货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具有合约标准化、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对冲了结、当日无负债结算的特征。

申房提示:

期货交易采杠杆交易方式,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对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及专业知识均有较高的要求。

在这里建议广大金融消费者在有购买期货产品意向时,应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审查期货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选择在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事后,若发现期货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或所购期货为“假冒伪劣”产品,应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四、银行卡纠纷

目前存在的银行卡纠纷主要是客户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发卡行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客户主张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而发卡行则主张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因而发生的纠纷。

申房提示:

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以及在被盗刷后能够有效维权,建议持卡人做到:

1、不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2、不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

3、不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4、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不要不加防护地输入密码信息。

5、不轻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过电话听取持卡人卡内余额证明持卡人资信能力的说法,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

6、在银行卡丢失后,及时进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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