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我国通过大力推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方法吸收外资,吸引了大量外商来华投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成绩确实可圈可点。近年来,“外商投资”的热潮可谓是红遍全国,然而,究竟何为外商投资?外商在华投资又需要注意什么?今天,就跟我们一起来揭开“外商投资”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外商投资”

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是“外商在华投资”的简称,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一)外商投资的主体是“外商”

 “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商”包括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二)外商投资仅限“直接投资”

只有外商直接投资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外商的间接投资行为,例如购买股票、证券等,则不在其列。

二、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企业登记。在前述几种投资形式中,最常用的投资形式是前三种,现下较热的包括投资性公司、BOT项目企业等。

(一)主要投资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协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港、澳、台参照)。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2、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双方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形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外商独资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它形式。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6、 非企业登记

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经商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经批准可延期。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中国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国务院商务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部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二、新型、热门投资形式:

1、BOT项目企业

外国投资者为在华承接高速公路、电力等工业项目或基建项目,而成立的企业,其特点是与政府约定,外国投资者在约定期内运营既定项目,并收回投资及费用,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2、 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信誉良好、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实缴出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合计实际出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3、 创业投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专门从事向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制,一般名称表述为“股权投资公司”或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在2-50人之间,且至少有一个是以创投为主营业务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必备投资者。创投合伙企业最低合伙出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创投公司最低认缴出资额为500万美元,且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产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1、选择投资合作者;

2、签订合作意向书。

(二)审批注册

1、审批项目建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可行性报告;

4、审批合同、章程;

5、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三)办理各种登记

1、统计登记;

2、工商注册登;

3、用地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银行开户;

6、税务登记;

7、海关手续;

8、财政管理登记。

四、外商投资方向指导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政府和地方针对鼓励外商投资出台相关政策

(一)税收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二)简化手续,推进“三证合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时,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值得提醒的是,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不表示凭“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所有涉税事项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须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会同时发放《税务告知书》,企业仍须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存量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收缴其原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优化各相关部门登记申请文书。企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存档。企业办理注销时,工商部门收取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清税证明文件。

上海统一代码过渡期至2017年底。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营业执照。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搜索首页、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查询、抽查检查公示查询等页面新增统一代码查询的功能。对公示信息内容新增基本信息、出资人及出资信息、备案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销信息等指标项,并调整企业公示填报的出资人及出资信息。

上海鼓励外商投资相关政策

(一)费用减免

1、税费减免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对产品出口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仍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2、土地使用费减免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3、住房补贴免除

原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职工人数缴纳的房租补贴,不再上缴,留给企业作为改善中国职工住房的资金补充。

4、其他费用优惠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按照本市国营企业同等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二)各类便利服务

1、员工招聘便利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以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从外省市招聘或借用的人员,解聘后仍回原地。

2、资金借贷便利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

3、行政服务便利

a.在上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行政服务。

b.设立外汇调剂机构,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业务。

c.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机构,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d.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更大的自主权,并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订。

e.凡属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对项目建议书在三十天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

(三)其他改革措施

1、允许债转股出资

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自2009年起,本市符合条件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以以其对本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2、境内自然人可出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011年2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3、企业住所集中登记

上海市工商局支持黄浦区搭建“众创空间”开放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采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培育。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经营场地要求,将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的登记场所范围,并规定对创业初期的创新创业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其中,注册且办公在黄浦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经指定后,可以作为集中登记地,为服务企业提供住所申办登记。有投资关系的企业、资产关联关系的企业需要在同一场所办公的,可以使用同一地址注册。

(四)自贸区政策

1、负面清单措施

负面清单措施,全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需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不再核发批准证书。

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了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2、融资租赁特有政策

上海自贸区特有的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a.允许开展全流向租赁业务,即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b.融资租赁企业可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c.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自贸区管委会审批;

d.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e.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区内资公司可享受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

f.区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区内子公司经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g.进口融资租赁,国内承租人保关时,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h.享受浦东新区对金融业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i.多重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法律法规梳理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行政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保监会八项措施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四、上海地方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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