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由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指出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启动,一些企业认识到通过贸易带动资金流通存在套利空间,于是套利贸易逐渐热门起来。

套利贸易是指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转移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其主要的运行模式有以下三种:

1、汇率差套利流转模式

这种套利模式是利用在岸人民币汇率与离岸人民币汇率之间的汇率差。

例如:套利者在内地借取100万美元,按6.40的在岸汇率获取640万人民币,然后从加拿大进口食品等低物流成本的货物并用人民币支付,这样640万人民币就流到了加拿大,成为离岸人民币,之后,其再通过加拿大的合伙人,以5.0的离岸汇率换成美元,得到128万美元。最后,其再将原先进口来的食品出口给加拿大合伙人并用美元结算,完成获利28万美元(不考虑物流等成本),流程结束。

2、利率差套利借贷模式

一般情况下,境内的外币流动性较差,并且受到人民币高息的影响,外币的境内利率价格高于其境外利率。套利者利用这种利率差进行套利。

例如: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借入1亿元2周,再以3%的利率存到银行,借此要求银行发出信用证。用该信用证,套利者的香港合伙人或关联公司可以从香港银行拿到1亿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然后套利者再从内地出口一些低体积、高价值的货物给其香港合伙人,并收款1亿元,然后他把这1亿还给银行。如何获利?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离岸人民币融资成本之差,就是他的盈利。目前,扣除各项成本后,利差70基点。则1亿元两周毛利70万,再扣除贷款一个月的成本是25万,最终获利45万。

3、利差与人民币升值组合套利模式

例如:在内地贷款1亿人民币、利率6%,贷两周,把1亿元到银行存成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再让银行发出信用证,假设离岸美元/人民币汇率6.15,境外关联企业可在香港以2%的利率借入1626万美元。境内企业通过出口黄金或高技术产品,将美元贷款回流。此时在岸汇率若为6.2,去除贷款利息,已获利56万元,将利润在放入定期存款中。一年后,定期存款总值1.036亿元,净利约360万元,若一年内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利润可为59.2万美元。

随着套利贸易的既得利益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此种方式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由此带来的虚假贸易也屡见不鲜。今年海关总署开展“国门利剑2016”联合专项行动,将加强对出口申报不实等虚假贸易案件的查办。

大连海关3月7日对外通报一起涉嫌虚假贸易案。查获涉嫌虚假贸易出口假睫毛申报数量为39000件,货值约70万元人民币,而实际出口数量仅为7800件,货值13万元,均为申报数量的五分之一左右,企业涉嫌以伪报数量方式从事虚假贸易。

虚假贸易主要是指利用境内外资金存在的汇率差和利率差等因素以假出口等手段套取汇差、利差牟利,以及通过在数量上多报少出、高报出口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补贴、奖励及出口退税牟利的贸易行为。如此一来,严重扭曲进出口统计数据,影响国家对经济贸易形势的研判和决策,阻碍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合法的套利贸易必须存在真实、合法的国际贸易流转,进出口货物在过关过程中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箱单、发票、运单以及信用证等单证必须真实有效,并与实际进出口货物做到单、证相符,并按规定缴纳或抵扣税款。

虚假贸易最明显的则是没有真实的商品买卖或者服务等贸易过程,买卖双方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发票、货运单据等资料,进而骗取出口退税、取出口补贴或出口奖励的贸易行为。

打击虚假贸易,是海关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外贸运行状况,促进对外贸易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