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2025-06-17老王再婚了,在妻子去世20多年后。小王和哥哥看着父亲终于有了老伴儿都很高兴。可是没过几年,老王也去世了。小王、哥哥和继母一起商量遗产分配的问题。老王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他和小王的母亲凑钱买下的,但产权人只写了小王父亲一人的名字,小王的母亲走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
哥哥拿出一份和父亲签订的赠与合同,这份赠与合同是在父亲再婚前签订的,父亲同意将名下房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大儿子,合同还写明赠与不可撤销。小王和继母都认为赠与房产没有过户,并不作数。
继母也有一份老王手写的遗嘱,写明房子全部都留给继母一人继承。所以继母认为这套房产应由她一人继承。小王和哥哥都提出,这套房子里还有母亲的份额,无论如何两人都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
继母认为小王的母亲已经去世20多年了,超过20年就自动丧失继承权,房子就是老王一个人的,他想给谁就给谁。所以,小王和哥哥能继承母亲在房产中的遗产吗?老王的份额赠与给了哥哥,但房产没过户赠与合同还有效吗?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这套房产是小王父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所得,产权虽然登记在老王一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王的母亲去世后,其中的一半产权份额就属于她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即由老王、小王和哥哥三人继承。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在遗产未分割期间,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这种共有状态一直持续到遗产实际分割之时。因此,在没有对小王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前,遗产仍属于他们三人共同共有。
关于小王继母所说的超过20年就自动丧失继承权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物权,继承导致物权当然变动,无需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继承人之间对共有遗产提出的分割主张,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老王和大儿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老王同意将他在房产中的份额赠与给大儿子。该赠与合同属于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老王在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赠与不可撤销,应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排除了任意撤销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虽然老王生前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由第二任妻子一人继承。但由于老王对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他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也无法起到撤销赠与合同的效果。另外,老王在生前虽未履行该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依然不可撤销。在老王去世后,大儿子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根据该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老王在这套房产中的份额归大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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