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姨妈一家抱团排挤我,动迁款我还有份吗?
2026-04-23王女士的外公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外公去世后,物业指定她的小表哥为新承租人(王女士未同意)。现在房子要征收,小表哥已签了协议。户口本上有6人:王女士、姨妈、姨父、姨妈的两个儿子以及一个未成年侄女。
王女士的父亲是当年下乡知青,她本人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这套公房。当时她外公还向公安局写了书面承诺,同意她户口迁入并保障她的居住。但由于姨妈一家阻挠,加上房子实在太小,她没能住进去,一直在外租房。
现在姨妈一家说王女士无权分钱,理由有四条:
1. 她户口迁入前在昆山买过房,迁入后没实际住过,只是“空挂户口”,亲戚可以作证;
2. 她名下有多套房,没有居住困难;
3. 她享受过丈夫家的拆迁安置,分到了房子;
4. 大舅舅能证明,这套公房是小表哥用自己他处房屋的动迁款及家庭资金买下的,跟王女士无关。
王女士想问:这些理由站得住脚吗?她还能不能主张征收利益?
第一条:关于“知青子女”身份和实际居住问题
王女士的户口回沪申请写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公安部门已经批准,原承租人(外公)还书面承诺保障她的居住。即使户口不是直接从父亲下乡地迁回,只要是从外省市迁入这套公房,就应享受知青子女的政策照顾。至于没住进去,是因为房子小、家人阻挠,她不愿激化矛盾才在外租房,这不等于她放弃了权利。
第二条:关于名下多套房
法律上的“他处有房”特指福利性质分得的房子,比如单位分配的公房、动迁安置房、按公房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王女士名下的房屋都是自己掏钱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她作为同住人的资格。
第三条:关于丈夫家动迁
丈夫家的宅基地动迁发生在两人结婚之前,动迁利益跟王女士毫无关系。婚后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是丈夫对她的赠与,不能算她自己享受过动迁安置。
第四条:关于房屋来源和出资
对方声称这套公房是小表哥出资购买的,但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只有“人证”是不够的。实际上,这套房是老房子动迁直接分来的,承租人一直是外公,从未花钱购买过。即便小表哥是当年的原始受配人之一,也不能因此排除王女士的权利,法院最多会在分割时考虑来源因素,适当多分给有贡献的人。
王女士有权主张本次公房征收的补偿利益。对方的四点理由都不成立。建议她尽快收集父亲知青身份的材料、户口审批文件、外公的居住承诺书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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