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利益分割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专注房屋征收领域二十余年,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法律法规,了解整个征收流程及征收补偿利益的家庭内部分配原则,将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内容

1 征收利益分割同住人权利争议纠纷

2 征收利益分割争议纠纷

3 征收安置房屋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