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出行便利的需要,越来越多人选择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出行,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然而据多名机动车主反映,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法的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时,存在部分交警部门为息事宁人、尽快解决事故,不顾引发该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违法行为,而一概认定机动车全责,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这种做法显然严重的损害了机动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让违法者无需承担任何违法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非机动车及行人违法违章。这种责任认定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的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交警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机动车或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问题,建议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规范:

第一,从责任认定上,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严格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厘清责任,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不能因为其所谓弱势地位而直接认定机动车的承担全部责任,而应科学合理的认定责任,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受到的伤害而将其违法的后果转嫁他人。

第二,从教育学习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要让所有行走或行驶在路上的人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交通违法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从立法上,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的后果。目前我国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缺乏统一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普遍规定的违章后果过轻,导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综上,只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责任、加强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及加快相关立法,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更好的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