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顾家三兄弟的公房征收纠纷
2025-05-07顾家原先有一套老公房,顾家三兄弟都是从小居住在里面的。后来,顾家大哥知青下乡,户口就从这套老公房迁到外地去了。过了几年,顾老先生把这套老公房和其他人的公房对调,也就是置换了一套公房。此后,顾家老二老三在这套公房里成了家。顾家老二的媳妇在婚后就把户口迁了进来,生了儿子户口也报在公房里。
过了几年,因妯娌关系不和,老二另买了套商品房,一家三口搬出去住了,但户口还留在老房里。再后来,顾二买的商品房动迁了,因房内没有户口,产权人也是顾家老二一人,就根据房屋面积安置了一套动迁房。
没两年,顾家老三媳妇娘家有一套公房动迁了,动迁时老三的媳妇和儿子的户口都在其中,母子俩按人头拿了动迁款后,又把户口迁到了顾家的公房里。
顾家老大知青回沪,也把户口迁到了顾老先生的公房里。但他写过一份保证书,承诺只迁户口,不会抢房子,不会居住进这套公房里。
时光荏苒,顾家两位老人去世后不久,这套公房迎来了征收。顾家这次征收根据面积安置,老三是签约代表。这套公房的承租人还是顾老先生,户籍在册包括顾家老大、老二一家三口以及老三一家三口,共计7人。征收后,关于动迁利益分配问题,顾家产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顾家老大虽然是知青,但户口不是从这套公房里迁出去的,而且他写过保证书不会抢房子、不会居住,所以征收补偿款应该与他无关。
也有人认为,顾家老三的媳妇和儿子都已经在女方家享受过动迁了,即使顾家老三的儿子在前一次动迁时还未成年,也不能再分割动迁利益。
还有人认为,顾家老二之前买的商品房已经享受过动迁,所以也不能分割此次的动迁利益。一时之间,一家人乱成一锅粥。这套公房的征收利益究竟应该怎么分呢?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先来看顾家老大的情况,他是知青,户口也是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到了这套公房内。其在上海的原户籍迁出地虽不是这套征收的公房,而是顾老先生之前承租的老公房,但现在征收的公房正是来源于老公房在市场上进行置换所得,可视为老公房权利的延续。当顾家老大知青回沪时,老公房早已不存在,他将户口迁入这套征收的公房里,并不违背知青户口原出原进的政策。
至于顾家老大写的保证书,承诺只迁户口,不会抢房子,不会居住进来,但却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征收利益。因此,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入户口,他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视为同住人,对征收补偿利益享有分配的权利。
再来看老二一家的情况,首先老二本人曾在这套公房内长期居住,结婚生子。唯一的论点在于其名下的那套动迁安置房算不算他处有房呢?这套动迁房来源于顾家老二购买的私房动迁所得,根据规定,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顾家老二的私房在动迁时,没有户籍在册人员,是根据房屋面积安置,没有享受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因此,他因自己名下的私房动迁所获得的安置房不属于他处有房,他仍然符合这套公房的同住人资格。他的妻子自婚后就把户口迁入到这套公房内,也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性房屋,也符合同住人条件。
而老二家的儿子,户口虽然报出生在内,但只是在未成年时期居住过,而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被征收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由于老二家的儿子在成年后并没有在该公房内居住过,就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最后来看老三一家的情况。老三本人一直居住在内,且他处无房,符合同住人条件。老三媳妇和儿子曾在他处公房内享受过动迁安置,属于已取得了动迁福利性待遇,不属于同住人。
至于老三儿子在上次动迁时还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豁免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因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该政策规定不能延伸至未成年人在他处公房内享受过动迁安置的情况。因此,老三的儿子仍然属于享受过动迁,不属于同住人。
综上,这套公房的征收利益应在顾家老大、老三、老二和老二媳妇4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户籍迁入和居住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各方应得的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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