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我反映,有些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后,为逃避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想到了“以刑抵戒”的办法。他们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得知将被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第一时间,主动交代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微犯罪事实。法院判决时通常认定该类人员具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处罚,并多适用缓刑。 这类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强制隔离戒毒期,但实践中这类人员较少继续执行原强制戒毒决定,而是直接回归社会。回归社会后,这类罪犯复吸率很高。为此,这些市民将情况反映于我,希望我作为闸北区政协常委,能够对此事进行关注,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案件时,应根据自首时机来判断其是否具有“以刑抵戒”的投机心理,并结合其前科、有无再犯罪的可能性等综合情况,考虑量刑幅度,将其与一般自首量刑情节区别,既保证吸毒人员自首积极性,又有效规避其利用自首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现象的发生。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即被视为自动投案。只要相关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就被认定具有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大多被判处拘役等轻缓刑,从而逃避了强制隔离戒毒,这无形中鼓动了吸毒人员投机取巧,以自首规避强制隔离戒毒。其次,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脱节。《国务院戒毒条例》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的应继续执行,但因刑罚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尚未建立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跟踪、衔接机制,使得原强制戒毒决定未得到有效落实。何况,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监督机构,存在监督盲点。目前,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行政拘留所和强制戒毒所是否有权进行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因此,针对目前“以刑抵戒”存在的乱象,我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吸毒人员再犯罪情况,对刑罚执行完毕、尚存在强制隔离戒毒余期的吸毒人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罪行的案件,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又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公诉部门要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将吸毒人员送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防止其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与他人相互串通制造假案。同时,检察部门应强化监督,对刑罚执行完毕但尚存在强制隔离戒毒余期的吸毒人员,及时以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对其继续执行原强制戒毒决定,切实纠正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