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我反映,他们在就餐或娱乐时都会收到商家赠予的优惠券,注明下次使用可抵现或优惠。不过,这些优惠券却暗藏玄机:有些是在调高商品价格后再以消费券的形式优惠;有些玩文字游戏,突出价格、限定消费范围等,这让很多消费者吃了“哑巴亏”。为此,这些市民将情况反映于我,希望我作为闸北区政协常委,能够对此事进行关注,我认为“最终解释权”早已被明确不合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然而,由于商家不了解相关法律、消费者维权意识欠缺,“最终解释”现象仍难杜绝。   

首先,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最终解释权”纳入调整范围,新消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新消法已实施半年有余,但很多商家在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时却动作迟缓,“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仍大行其道,致使很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因此,当消费者一旦遇到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应理直气壮地向商家说“不”,并及时向消协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因为商家单方面设定的“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商家作为优惠活动的提出者,有义务将活动的具体内容解释清楚,比如优惠的范围、时间等,都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明白,以免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最终解释权”并不是经营者搪塞消费者的“挡箭牌”,它只是商家的一个“解释机会”,而这个解释,并不是说凭商家胡乱解释,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因此,针对目前商家“最终解释权”存在的问题,我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注重宣传引导,提高防范意识,重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应更加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诚信经营换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同时,消费者也需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此外,如果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被投诉或被查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商家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