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我是2008年跟上家签订动迁房买卖协议,约定购房总价50万元,签约后当即支付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八十即40万元到上家账户,上家交付房屋。剩余10万元约定房屋可上市交易时支付。时隔近十年,房屋终于可以上市交易,但上家反悔,要求剩余10万元即原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十需按目前房屋市值支付。请问上家这一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具体要看你们双方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中只是约定尾款为10万元的,那么一般情况下,你仅需依合同约定按时向上家支付尾款即可。若上家在你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愿意将房屋过户你,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上家履行双方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协议。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2、新民法谭律师们:新年好!我现在房产证是我一人名字产证,这套房原是租赁房,曾在动迁时用人民币购买的,是照顾老人居住,当时有兄弟姐妹包括老人共同出资,由我负责,几年后我出资将此房购买下来了,也就是房产性质变了,由租赁房变产权房。现老人过世,我将房产出售后兄弟姐要分曾出资后增值钱款,包括老人曾出资的钱款增值部分。我认为,前是租赁房出资的应按租赁房分配,后是产权房应视同借款所用,作为产权人应该有绝对处置分配权利,不知律师是否认同。再说,我念着亲情关系,凭着良心亲情进行分配,兄弟姐妹基本同意,就是有一位有反对意见,我该如何处理呢?如退一万步讲,我的产权我一分钱也不给他们是否可以(除他们曾出资过的钱款),当然我是不会做出这种情况的,另老人曾出的钱款是否算遗产吗?还是借给我的钱款或租我房子钱款所用。谢谢律师们帮助建议或如何处置更为妥当。我现在真是烦恼,也真是有钱变累赘。

出资租赁房与出资产权房有区别吗?

律师解答:要看当初出资购房时,各方是否对房屋权利归属有约定。如果当初购房时,并没有约定,且各方对该房屋产权登记至你一人名下并没有异议,那么从产权登记来看该房屋归你一人所有。老人在生前对产权登记在你一人名下,未提出异议,且确定的,那么该房屋中应没有属于老人的产权份额。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3、请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于生效之前的违章建筑是否有溯及力。

律师解答:业主、使用人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这类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上海市住宅物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 物业使用中禁止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4、编者你好:受友人金先生之托咨询有关房地产分割事。他父母在58年自建公助在虹镇老街建造二层小楼(约60多平方) 地产证户名是他母亲,她有三子二女,二女放弃继承,三子商讨协议定下来二楼归老二,金先生是老三 和老大共有一层,老大的大儿子一直住在下面故已继承老大的一份。金母去世后,金先生多次提出地产证根据协议精神去更改分割三人姓名,但遭遇各种理由的拒绝,金无法可想一直拖到现。这次因各种原因金先生想把更改姓名之事办妥,不知道在何处办理,如何办,是否要缴税费,如对方又拖延有何法可依去办理。第二问题:怎样讨回金先生被侵占的房地产权的权利?由于在母去世后金先生未婚,生活无人照顾,于是经常住在妹妹家里,90年代初大姪子突然把金先生居住屋内家俱和衣物抛弃掉,扫地出门,金去理论也无结果,他想可能就要拆迁,也不想傷兄弟间感情,就暫未追究。暂一直住在妹妹家里,这样一等几十年,八年前经有关照顧孤老政策,金先生住進上海慈善基金会办的养老院,由于退休工资低、付了院费后生活紧凑,虽然妹妹及外甥女经常帮助,但还很困难,年老多病。现有以房养老的做法,所以我想要回我房地产应有权,怎么才能达到这要求,请依法帮助。谢谢!

律师解答: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在母亲过世后,应对母亲所有的遗产进行继承。具体要考虑父亲对该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母亲生前是否留有遗嘱等。若继承人之间对该房屋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的,金先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