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提问者:
2018年9月,我的丈夫因病去世,当时我正好怀孕8个多月了,由于伤心过度,没过几天,孩子就早产了。更让我伤心的是孩子生下来没到1个小时就呼吸衰竭过世了。丈夫生前和我共有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左右,现在公公婆婆要和我分割属于丈夫的那部分,他们认为应当每人占1/3,但我觉得,虽然孩子只在这世上活了1个小时,也应当有他的份额,所以应当分4份。我想求助律师,到底应当怎么分?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02
提问者:
婆婆之前贷款买了套房子,而这其中的一部分房款是老公去外面借的,还写了借条,这件事情我是知道的,现在这套房子是登记在婆婆的名下,请问这笔债务我需要偿还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提问者:
我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去年11月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母亲生前有遗嘱说明房子由我和我姐姐继承共有,银行存款我和姐姐一人一半。我姐姐在今年1月将母亲的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存入她个人账户,本来我念及手足之情,并考虑到姐姐照顾父母多些,所以只要求得到35%的父母遗留的银行存款,可姐姐得寸进尺,一分都不给我,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你姐姐是在你母亲过世后,将你母亲的存款取出的,而她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也就是说她无权占有属于你母亲的存款。这些钱款仍属于你母亲的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04
提问者:
我和我男朋友相处了8个月,他一直欺骗我说他没有结婚。昨晚他老婆发现他和我谈恋爱,打我电话我才发现原来他已婚。我觉得我也是受害者,他老婆现在想告我重婚罪,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若你在你所谓的男友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该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05
提问者:
婚前父母的房子动迁,自己家贴了钱,分到一套产权房。结婚后丈夫把户口也迁进了房子。这样的话,这套房子还能算我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离婚要不要分给丈夫一半?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