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房屋征收:同住认定与夫妻财产之争
2025-08-13李女士前来咨询房屋征收补偿的事情。被征收的房子最早是她父亲单位分配的。分房时李女士已结婚成家,当时只有父亲的户口迁进了这房子,并成了承租人。父母在里面居住一段时间后,觉得房子空着浪费,便将其出租,租金一直由李女士收着。再后来,李女士也把自己的户口迁到了这房子里。
前些年李女士的父母相继离世了。她抽空去物业办理相关手续,把房子的承租人变更成自己。前段时间,这房子被列入了征收范围,李女士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案。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顺利解决了,可没想到有个姓王的人突然冒出来,自称是李女士父亲以前的同事。王某说,房子最早是分配给他的,他在这里住了五年。后来单位承诺再给他分房,就收回这套房重新分配给了李女士父亲。但单位没兑现承诺,经过协调,同意王某户口暂时留在这套房子,等分到新房后迁走。没几年福利分房政策取消,王某没分到房,户口就一直留在这里,而且他还有单独的户口簿。王某认为,按照现行政策,他户口迁入且居住过五年,算同住人,征收补偿款应该和他平分。
这边同住人的事情还没解决,家里又出了状况。李女士和丈夫多年来关系一直不太好,一直分居生活,经济上完全是各自独立,但没签过关于财产的书面协议。这次李女士的丈夫得知她拿到了征收补偿款,立马跳出来说这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女士分给他一半。
那这笔征收补偿款到底该怎么分呢?王某和李女士的丈夫到底有没有份呢?
关于征收事宜,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是李女士和她父亲的同事。李女士是公房承租人,虽入户后未实际居住,但基于身份应获补偿款。父亲同事虽先迁入户籍,但房屋已由单位调整给父亲承租,同事户籍留此无依据。当时单位无房可分,同事户籍暂留且承诺受配即迁,父亲同意是帮忙。同事暂留户籍是为解其与单位之困,若因此损害李女士家征收利益,有失公平。所以,同事以户籍在册为由要求取得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补偿利益应归李女士所有。
关于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肯定的。被征收房屋虽分配时李女士非安置对象,但原承租人父亲在其婚后过世,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成为承租人,且征收补偿也发生在该期间。同时,她与丈夫无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时,才可请求分割。除此之外,他主张分割,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同事以户籍在册为由要求取得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补偿利益应归李女士所有。
若李女士丈夫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时会依法分割,且会考虑房屋来源等因素,无特殊情况李女士可主张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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