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长性公司在达到上市标准前,需经历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成长,一般来说在此期间创始人为了维持公司扩展须多次引进机构投资者,经历过多次股权稀释,然后,其将不再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此过程中,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运营模式,该公司很可能在机构投资者的怀里夭折。以苹果公司为例,创始人之一的乔布斯就曾经被股权稀释而丢掉苹果公司的控制权,这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最终,公司股东又请回乔布斯接管破产边缘的苹果,使得苹果成长为目前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之一。
在公司法研究中,如何既控制公司,又能够用公司股权融资始终是一个矛盾。在这个命题下,股权稀释中公司控制权保持的实质就是:“将具有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然后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票去融资,投资人几乎没有决策权,但是收益权平等”。股权是一种财产权,但“财产权中的决策权能否与所有权分离”这将挑战传统公司法中投票机制的观念,也将挑战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的传统原则。高科技时代下,经营模式创新呼吁着更多法律的创新,许多过千亿美元的大型上市公司创始人的初始股权甚少,但是创始人需要控制公司,其间须在股权稀释中注入控制权保持的条款和方式。然而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让我国证券交易所和法律接受,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待《公司法》在章程中给予双层(或多层)股权、投票规则、提名规则及投票代理协议等这几种常用的股权稀释过程中控制权保持的方式预留一定的创新空间,本主要介绍一下上述几种控制权保持方式的实例,希望供以借鉴参考:
1.谷歌的双层股权结构
2004年,谷歌在上市时就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其中A种股票每股有一票的投票权,B种股票每股的投票权是A股的10倍。只有创始人谢尔盖•布林(Sergey Brin)和拉里•佩奇(Larry Page)和前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三人持有B种股票。这种设计使得三人对公司的控股权超过50%。两位创始人表示,双层股权结构符合谷歌上市时的管理经营理念,这是新生代技术公司的一种发展趋势,可以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以更多灵活性,如,发展无人驾驶技术等短期不会收益的项目。
2.FaceBook 的多层股权结构加“投票协议”
2009年11月25日,Facebook宣布重大事项—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所有股份分为A级和B级两个级别。两种股票的唯一区别就是代表的投票权不一样。但若IPO上市之后现有股东选择出售股份,那么这些股份将被自动转换为A级股,这就确保了现有股东的表决权不会因IPO而稀释。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公司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而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具有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3.中国百度赴美国上市的双层股权结构
百度是中国首家采取这种股权设置赴美IPO的公司。其具体实施方法是,上市后的百度股份分为A 、B两类股票。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
据百度招股说明书披露,在IPO前国内的私募中Google实际向百度注资499万美金,仅获得2.6%的股权。DFJ(Draper Fisher Jurvetson Planet)持股为28.1%,IDG持股为4.9%,Integrity Partners持股为 11%,Peninsula Capital Fund持股为10.1%。李彦宏作为创始人及CEO持股为25.8%,另一位创始人徐勇则持股为8.2%,其他4位高管共持有百度3.7%的股份,另有5.5%的股份为普通员工所持。两位创始人共持有34%的B类股,再加上放大的10倍投票权,这使得百度的经营理念能够一直保持。中国企业在国际冲浪时,也能保持自己的方向。
4.福特、华盛顿邮报、默多克集团等其它知名企业
福特汽车也分为A、B股,B股只有福特家族才能持有。创始人亨利•福特规定:只要福特家族持有的B股股数大于6070万股(约百分之四以上),该家族在公司的投票权就是40%;其余股东不管持有多少股份,只能享有60%的投票权。2012年曼联在IPO后,投资者持有42%的曼联A类股份,但总计只有1.3%的投票权;而控制曼联的格雷泽家族除了持有58%的A类股份,还持有全部的B类股份(A、B股投票权比1:10),而总计拥有98.7%的投票权。在美国,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默多克的新闻集团、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都是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
5. 其他多层股权公司
不仅美国,其它国家也存在该制度,例如:根据加拿大学者的研究,加拿大双层股权或投票权分类也是广泛应用的制度,上市公司中在上世纪70年代,双层股权类公司占5%左右,然而到2005年,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该类型公司已经达到20%。
结合国情,我们作为繁荣昌盛的大国,新兴产业发展和资本市场都日趋成熟,同股同权俨然成为了创始人在稀释股权融资时候的羁绊。想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要融资,但是,融资又使得创始人失去控股权,使得公司发展的方向受到威胁。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法律的设定导致的矛盾在新兴行业尤其突出,这也是百度等优秀企业无法在国内上市的原因之一,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吸取经验,为创新预留一定空间,让公司创始人有特殊的制度来安排管理公司权限、选举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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