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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我前夫离婚已经一年了,无意间我发现他在我们离婚后不久就买了一套房子。我们离婚的时候,他说他手里没钱的,所以我也没分到什么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的钱肯定是他用藏起来的钱买的。请问律师,我现在还可以打官司要求分这套房子吗?

律师解答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离婚时,你前夫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的是,你要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主张,当然不是从离婚开始算,而是从你发现次日起计算。但你主张的也应该只是你前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他在你们离婚后购买的房子。因为这套房屋是在离婚后购买的,而你有权分割的仅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你来说,相应证据的提供很关键。

02

提问者

男方婚前购房,他的父母出5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婚后两人共同还,但是房子只有男方名字,且还贷账户是男方账户,男方需要现金加公积金一起还贷,女方的工资要高于男方,女方工资相当于全部用来家用,假如离婚的话,这套房子该怎么分割?

律师解答

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因为是婚前购买的,首付款也是男方家庭出资的,产权也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因此,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否则双方婚后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样,婚后还贷支付的钱款,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03

提问者

我爷爷生前一度患有严重精神病,在他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他曾自己手写过一份遗嘱,说要把财产全部交给我爸爸继承。而爷爷也全权由我爸爸妈妈照顾,我大伯从来不管爷爷的事情。后来爷爷痊愈了,出院后一直和我们一起生活。前不久爷爷因车祸去世,我们拿到了一笔赔偿金,因他没有重新订立过其他遗嘱,我爸爸是否可以凭之前那份遗嘱来继承爷爷全部财产?

律师解答

这就要看你爷爷立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依据法律规定,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你提到你爷爷是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因此,他立遗嘱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是无法判断的。如果要以此遗嘱提起诉讼,你父亲就要提供证据证明你爷爷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可以提供相应的病史资料等。如果有医院出院的证明更好,证明你爷爷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另外,除了你爷爷的行为能力外,还要看你爷爷立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你爷爷处分的房屋是否为其个人财产。

04

提问者

一个朋友欠我钱不还,后来我们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他同意把房子过户给我以折抵欠款。但是,他在还没来得及办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因为还欠别人钱而被起诉,法院把房子都财产保全了。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房子是我的,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对于涉及以物抵债的案子,法院在处理时通常会很谨慎,因为很有可能会有虚假诉讼。而且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只有符合一定条件,这个权利才能够排除执行,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才会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对你提到的以物抵债,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现在要对执行的财产提出异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你可以这个债务为基础,另案提起诉讼,同样可以主张你的债权。

05

提问者

我爷爷单位分配的一个亭子间,里面户口有五个。我爷爷、我堂姐和她儿子,还有我和我女儿。现在房子被征收了,我爷爷是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拿到了补偿款。现在我爷爷说房子是他的,他说了算,他要拿一半,剩下的由三个子女平分,说我们是第三代、第四代没有份?

律师解答

《继承法》

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应该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之间分割。你提到的这个问题,主要是你祖父认为他是承租人,因此征收补偿款的分割就由他来做主,这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你爷爷作为承租人当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另外就要看剩余四位在册户籍人员是否为这套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即你的堂姐和她的儿子,你和你的女儿四人是否在这套被征收房屋处居住在一年以上,户籍迁入的原因和时间,在他处有无福利分房等情况。如果你们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当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如果不是,仅是户籍在册,空挂户口,那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如果诉讼,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文从律师个人观点出发,

就法律规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并非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