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当事人龚先生(化名)找到我们。在此之前,龚先生已经历过一次诉讼,是他的弟弟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搬出所住的房屋,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占用使用费。虽然该案经开庭后,最终以龚先生的弟弟撤诉结案。但这个诉讼的发生还是让龚先生感到非常不安。
这事要从头说起,早年间龚先生父母有一套承租房,由龚先生和弟弟一家三口居住。后来,龚先生的弟弟分得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屋。当时,弟弟提出他们一家三口所需居住面积较大,而龚先生并未结婚,希望龚先生能把父母的这套承租房留给他们家,而他所分配的面积较小的房子则归龚先生。出于照顾弟弟一家居住生活方便的考虑,龚先生同意了。
几年后,弟弟一家所住的房屋动迁,所有的补偿款都归了弟弟,弟弟用这笔钱买一套商品房,一家三口搬了进去。龚先生则住在弟弟是承租人的房屋中。其实,龚先生也想把承租人变成自己的名字,但因为当时户籍政策,龚先生的户籍无法迁入这套房屋,自然也无法办理承租人变更的手续。再加上兄弟俩关系不错,龚先生居住使用这套房屋并没有任何阻碍,所以龚先生也没有多想什么。
前几年,龚先生所住的房子也动迁了,龚先生就代弟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拿到了一套安置房。取得房屋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也都是龚先生出的。转眼,这套房屋可以转让过户了,这次龚先生和弟弟提出,要求产权转到他名下。但没想到的是,上涨的房价让弟弟一改前口,推翻了之前的约定,这就有了龚先生作为被告的那次诉讼。
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龚先生委托申房律所马海燕律师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确认安置房归其所有,由弟弟配合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龚先生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龚先生的诉讼请求。在上诉期内,出于对申房律所及马海燕律师的信任,龚先生再次委托马海燕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提起上诉。
最终,在上海二中院法官的协调下,龚先生与弟弟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设立附期限居住权,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上海二中院出具调解书后,为保障居住权的顺利登记,马海燕律师陪同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一同前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该中心在核查了民事调解书后,确定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并登记居住权的案件。
申房普法-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举例: 对于老年人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老年人可以与子女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以保障老年人居住生活在房屋内的权益。 2、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 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举例: 对于再婚夫妻,老人想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留给自己的子女继承,又想保障配偶的居住利益,这是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设立配偶对房屋享有的居住权。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举例: 法院可以依法将居住权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