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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丈夫虽然不会动手打我,但是经常辱骂我。我想问一下,这种辱骂的行为是否算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单纯从行为来判定,更多的还要看行为是否带来伤害性的后果,这个后果包括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其中,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具体你丈夫的行为是否算家庭暴力,要看是否对你进行精神折磨,使你的精神受到侵害。
02
提问者
我娘家房子拆迁,我户口在里面,可我弟弟说我已经嫁出去了,这次拆迁分的钱和我没有关系。我想问问,这次拆迁分的钱有我的份吗?
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问题。如果这套房子是产权房,那么按规定,产权人取得征收补偿利益,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这个房屋使用人,一般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户籍,且在此居住使用的人员。如果你仅是户籍在册,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房屋使用人,那么你很难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如果这套房屋是公有住房,按规定,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这里的共同居住人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籍在册,第二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第三是你在本市没有福利分房或者虽然有福利分房但居住困难。因此,不是说你只要户籍在册,就一定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当然也不是你弟弟说的,因为你嫁出去,就没权利主张,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03
提问者
我女儿前年谈了一个男小孩,去年双方都见过家长,在谈结婚的事。没多久,男孩子就打算买房子,但因为钱上的问题,可能就买不到想要的房子。女儿和我说了这个事,我提出可以拿出来自己养老的40万借给男孩子,等他有了钱,慢慢还。可谁知道,他们后来有了矛盾,还没有领结婚证,就分手了,这个房子也只写了男孩子一个人的名字。我让男孩子还钱,可他说这是我赠送给他的钱,没有还可以拿回去的道理。请问律师,我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让这个男孩子还钱吗?
律师解答
我认为这是可以打官司的。首先,从举证的角度。你应该可以提供40万元转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这个男孩子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若男孩子没有证据证明你将这笔钱款赠与他的证据,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从常理角度。你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男方,男方买房后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你将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男孩子,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属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苛刻,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日常生活中,很多个人之间的钱款流转都存在于亲朋好友间,因为有“情”在,对于交付钱款的性质双方会产生不同理解甚至误解。我建议白纸黑字,落“字”为安。事先把话说清楚,把意思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是对法律关系最好的确认,也能厘清事实真相。
04
提问者
我现在想离婚。我和老公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上写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因为是从开发商那里买的预售房,现在产权证还没有下来。这个房子的首付款是老公家里出的,贷款我是主贷人。请问律师,如果起诉离婚,这个房子可以处理吗?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
由于你提到的房屋还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如果现在法院判决离婚的话,通常也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谁使用。待这套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你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套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再进行诉讼,关于房屋的归属,你们两人如果都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都会准许的。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双方对房屋市场价协商一致,则按这个价格,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市场价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同样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涉及到主贷人变更的问题,还要取得银行的同意。关于房屋处理时的份额问题,法院会从对房屋贡献大小、婚姻状况等各方面予以考虑,进行酌定。
05
提问者
我和现在的妻子是再婚的。我没有生育能力,我妻子和前夫有一个孩子。我们结婚时这个孩子只有两岁,我是把他当自己的儿子来养的。去年开始,我妻子就离家出走了,一直没有回家,孩子也不管。现在我想离婚,但又舍不得孩子。请问律师,今年孩子十岁,我可以争取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
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合人伦亲情关系。
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出由继父母抚养的,法院应审查其是否出于自愿等,作出认定。你作为继父与继子感情确实融洽,并无损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危险的,且继子也愿意与您共同生活的,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继子由你抚养。
本文从律师个人观点出发,
就法律规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并非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