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此政策的出台体现了近期我国“控流出、扩流入”的外汇管理政策。具体体现在:放松外汇流入的政策限制与加强对跨境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尤其是跨境资金出境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此政策主要在: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下本人从放松外汇流入的政策限制与加强对跨境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尤其是跨境资金出境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放松外汇流入的政策限制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
相较于之前“除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结汇外,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此次政策的出台扩大了境内外汇贷款的结汇范围。不但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的同时还进一步允许境内机构可以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2014年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此次政策的出台解除了之前我国关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有利于外汇流入境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内保外贷业务是一极大的利好。但是此政策并没有完全放开关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这次外汇管理局保留了银行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情形。
(三)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此通知规定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二、加强对跨境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尤其是跨境资金出境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一)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相比较去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则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使用;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时需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
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三)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此次增设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增加审核程序其主要目的也是限制外汇的无规制流出境内。同时,也将对境外投资机构关于资金方面的审核权限下放至银行。
(四)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该条款进一步对本币境外放款的总额加以规制,其实质也是对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的一种延续。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有利于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减少资金外流,同时也有利于保卫外汇储备。相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在今后进行跨境贸易与投资融资时也要重视其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新的政策要求以及利用新的政策扩展新业务新投资等。总的来说此政策的出台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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