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把股权一个静态的资产转化为动态的现金流对当下非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和自身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非上市公司(主要是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企业内部融资,一方面说明我国非上市公司对内部融资的依赖程度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外部的融资环境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以及其他的外部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等途径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本人将简单介绍下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融资过程中的融资途径和应当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过程中由于双方不同的目的和具体的交易安排可以将私募股权融资分为长期性的股权融资和阶段性的股权融资。长期性的的股权融资主要是融资企业引入战略性的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让投资者购买新增股份从而达到募集资金和引入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式等目的。阶段性的私募股权融资则是企业纯粹性的融资行为,融资者为了融资,投资者则是为了投资回报一般无意争夺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阶段性股权融资双方一般会签订股权回购或是其它退出方式的协议,在协议期限结束后企业会通过回购或是其他约定的方式退出。

(二)信托股权融资

信托股权融资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投资非上市公司为主要运用标的,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在集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合法资金后购买非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信托公司并不实质上参与介入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是通过签订回购的方式在阶段性持股后退出非上市公司,从而实现信托公司通过对非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持股获取收益。

信托股权融资相对于其向非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更具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信托公司通过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了解知悉并监督持股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保证信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第二,通过持股可以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同时增强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对融资双方可以实现双赢性。第三,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给信托财产的最终退出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三)股权出质登记融资

非上市公司在面临现金流困境时将股权出质直接进行融资,也是一种简便快捷的股权融资方式。

《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对股权出质都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股权出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直以来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全国性的实施细则,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是无法操作。直至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为股权出质的操作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也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法律实务问题

(一)在私募股权融资方面:非上市公司在决定私募股权融资时首先要明确公司融资的需求和目的并制作商业计划书。在与投资者谈判过程中公司必须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真实目的,防止因融资心切而对投资者盲目信任为将来的风险埋下伏笔。

在融资谈判前,公司要与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确定投资最主要条款的投资备忘录。

在签订私募股权融资法律文件时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估值、股权稀释、优先权、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及退出方式等重点条款。防止因不恰当的条款限制公司发展甚至是引狼入室导致公司原始股东完全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国有非上市公司还应注意国有资产评估及有关部门审批等法律问题。

(二)在信托股权融资方面:非上市公司的信托股权融资是通过增资扩股将信托公司吸收为公司股东,信托公司成为股东持有的股份更接近于优先股,即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上市公司在签订信托融资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信托公司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分配及股东权利安排。

(三)在股权出质登记融资方面:第一,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这样有利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非法转让出质后的股权。第二,申请出质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第三,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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