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自2011年引入中国,主要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向广大百姓招募投资者,出资现有公司,获得收益,这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时代的融资方式。2013年,美微传媒网络出售原始股被叫停,他是国内第一个做股权众筹的公司,之后一家家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股权众筹的发展势不可挡。一旦有新型市场崛起之时,必然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
股权众筹目前存在的三大风险:
一、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起到的是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二、股权众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法》对于各类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进行了规定,为了完成众筹,众人都采取了“股权代持”的方式,以此造成的委托人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况防不胜防。
三、股权众筹中的利益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的资金周期有固定也有不定期的,对于利益的分配、分红方式都是存在争议的,如遇政策变化、形势动荡又将如何应对,都存在风险。
对于上述种种风险,小申提出了以下建议:
1、将实际代持股权的情况作为代持协议的补充条款,把隐名股东持股及委托持股的情况进行公开;
2、对于不定期的众筹项目,设立风险预备金,以免大额股权进出导致资金链断层,使得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回报,造成双方困扰,信任危机;
3、股权众筹是风险和利益共担的模式,所以在股权众筹期间不适宜约定固定的回报,相反,则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4、众筹计划中,规定股东可以享受一些特别的福利和待遇。如蚂蚁金服旗下的娱乐宝中就存在着为热门电影、影视明星进行众筹,在获得回报的同时,在众筹期间提供一系列的众筹福利,如:赠送海报、线下见面会等。一般而言,建议将这种福利优惠调整为股东参与公司产品、服务体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等;
5、及时对众筹信息进行公开。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模式进行的资合型行为,主要体现重在参与,及时公开信息也是为了让广大的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行业协会与国家法律都在不断的成立、构建、完善中。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协会成立后,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承担了建设全国性的、覆盖互联网金融各类业态的举报信息平台,集中汇集整理举报线索。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开通准备培训会,会议邀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公安部相关部门和全国各省级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有关同志参加此次培训。会上,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举报信息平台制度及系统建设情况,并详细讲解了举报处理流程和平台功能。
为了使这个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社会公众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此种方式是获取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重要来源。平台的建设为群众举报提供了一个便捷、直接的渠道,凝聚群众力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也为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收集风险线索,查办违法、违规从业机构提供数据支持,形成对行业里的“害群之马”强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