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先生和武先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一直关系比较好。三年前,熊先生因为身体的原因,将公司卖了,平时闲赋在家,种种花,养养鱼,好不惬意。两年前,武先生亲自登门拜访,向熊先生提出因公司周转需要,想问他借50万元,而且给他的利息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本来熊先生不想借的,但是经不住武先生的恳求,看在利息高的情况下,熊先生就借了这笔钱。因为武先生说是用于公司周转,就以武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名义来借了这笔钱,当时武先生承诺一年后还本付息。后来,熊先生就和公司签订的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熊先生如约将借款转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可时隔一年后,公司状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入不敷出,熊先生借给公司的钱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私人用途,并且一分钱也没有给熊先生还。熊先生只有去找武先生,于是两人及公司又签订了还款计划,对于原来熊先生与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由武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人负责偿还,并确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可到目前为止,武先生仍是分文未还。无奈之下,熊先生找到我们。

我们撰写了诉状,将武先生列为被告,要求他归还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我们提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熊先生已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作为借款方,不仅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而且还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之后,武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作为连带还款人,他的这一债务加入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熊先生、武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武先生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因此熊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熊先生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