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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和前夫离婚之后,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就从老家到上海打拼。前些年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上海的教育资源比较好,而且我也一直在上海,就想把他接过来我们母子团聚。为了能让孩子有个上海户口能在上海上学,我听别人说可以通过结婚来办,我和孩子的户口都可以从老家迁过来。后来通过中间人介绍,我和上海本地的一个男的领了证,并付给他一笔钱。可没想到,因为这个男的家里人不同意,我的户口没有迁过来,孩子的户口当然也没有迁成功。我现在就想离婚,让这个男的把拿我的钱还给我,可他不肯。我想问律师,我们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假结婚,我可以起诉法院,说这个结婚是无效的吗?还有我付的钱,也可以一起拿回来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依照这条规定,只要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申请结婚登记的,完成结婚登记后,双方就确立了婚姻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或是可撤销情形,那么这段婚姻就是合法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除了这三种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外,其他的情形都不属于无效婚姻。你与这位男士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尽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违法,但并不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并不意味着双方通过婚姻方式意图突破政策限制谋取灰色利益的行为有效。你与这位男士就通过结婚方式办理进沪户口的约定是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是无效的约定。

对于这段婚姻关系,你可以通过离婚诉讼来解除。至于你支付给这位男士的钱款,你可以另行诉讼要求他返还。结婚不是儿戏,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不能因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否则终将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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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我前妻是协议离婚的,孩子归她。离婚协议里写好的,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费用,我和前妻一人一半承担。至于其它经过我认可的活动,比如兴趣班、夏令营等,我和她也是一人一半承担。可没想到,我前妻现在给孩子报了好多的班,我不同意也没用,还老是带孩子去看什么话剧,连去迪士尼的票也要我出一半。我不出,她就威胁我说要和我打官司,因为我们是签了协议的,这些费用我肯定要付。我是觉得该付的抚养费我是会付的,但我前妻实在报了太多学业以外的班了,现在这个花销我是吃不消的。我就想问问律师,我可以少付这些额外的钱吗?

律师解答

首先,要看你与前妻作为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你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你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对于协议约定的费用,你应该承担一半。

其次,要看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你提到你前妻给孩子报了很多班,你不认同。那么根据协议约定,你只需承担你确认发生的这类课外兴趣班的费用,其他不合理的支出你是有权拒绝的。

最后,对于你前妻提到的观看话剧,外出游玩的门票费用,这些你们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相关费用的支出没有事先征得你的同意。就算你前妻提起诉讼,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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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女儿是从江苏嫁到上海的。2012年的时候,我们帮女儿、女婿买房。当时我们签了家庭协议,表明买房的钱是借给他们的,女儿、女婿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他们两个感情不好了,目前已经分居了快6年。现在女婿称当时的款项是我们赠送给他们的,还有女婿家的公租房动迁,女儿查到动迁分配表上有她的名字,但女婿不承认。我想帮女儿咨询一下,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对于你们出钱为女儿女婿购房一事,如果你们有书面的家庭协议,其中你女儿和女婿夫妻二人均签名确认房款为他们向你们的借款,那么你们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的。

至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一事,如果是在你女儿和女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且他们均为安置对象,那么补偿利益中应该是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这个动迁安置涉及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即使不离婚,你女儿也是可以依法主张征收利益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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