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随着私募行业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向这一行靠拢。孰不知,国家金融体系对于私募公司的监管愈加严格,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以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论处。

2015年11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由其管控的泽熙投资公司主要是以股票型信托为主营项目,泽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把控力叱咤证券市场。

多年来,泽熙公司的高收益总伴随着市场中对其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之嫌,而徐翔被捕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11年,外界风传泽熙投资公司因违规被查,徐翔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公开回应相关报道,否认违规操作。其后,2014年5月,泽熙公司又因卷入东方锆业重组事件而被证监会调查。

操纵市场主要通过虚增交易量,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给其他投资者造成错误判断,诱使投资者大批量的进入该证券交易,在证券价格达到预期后,庄主借势撤离,高价抛出。

目前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我国从公法到私法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上3种情况都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此之外,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还囊括了以下具体行为:

(一)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二)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三)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四)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六)利用职务便得,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七)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在市场中的重要性将不断提高。与之相随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新产品层次不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增强。但是近年来,因违规操作被查处的不在少数,2015年中证监会正式启动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达48起。其中,不乏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不少是通过媒体以及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公司并购重组虚假信息,影响股价后借机获利。“股灾”抗跌英雄徐翔被抓之后,将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私募基金市场带来短期的冲击影响。在一段时间的调整之后,私募基金将迎来一段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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