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制企业正在逐步崛起,然而很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十分担忧,经常有人向我所律师咨询“如果某个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谈谈合伙人之间如何追偿合伙债务。

一、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追偿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法律对于合伙债务的追偿是有明确规定的,至于如何确定合伙债务中合伙人应当承担的相应数额,则可以参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规定内容详情见下文)。

二、追偿合伙债务的注意事项

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债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清偿,理应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在追偿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追偿主体适格

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合伙人内部的债务求偿,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中的债务人是未向合伙企业清偿企业债务或者少于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如数清偿的合伙人不是追偿酌对象。

2、追偿前提的存在

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很难得到认定。

1、追偿的理由充足和范围确定

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三、合伙债务的追偿方式

1、《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4、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是如此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也可以直接诉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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