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住房和产权房的区别?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公有住房产权不属于个人,居民是租用公有住房。而产权房的权利人一般为个人或单位,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2、出国劳务工伤怎么办?

律师解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3、基本情况: 1.父母于2004年买入一套房,首付50万,贷款81万(贷款至2015年还清),全部由父母出资偿还; 2.出于规避遗产税考虑,购入时产证上具父母子三人名字。因当时儿子在英国留学,故购房合同、办产证等需要儿子本人当面签字的地方都是由别人冒名顶替代签的; 3.儿子2006年8月结婚,此房用作婚房,房产证未作变更。当时父母考虑,若日后儿子孝顺,再考虑房产赠予,不孝顺,则让他们自己买房,此房自己养老。儿子一家(生儿子女儿共四口人)在此居住至2013年初,后去北京定居; 4.现儿子与儿媳诉讼离婚,女方提出此房有儿子名字且婚后尚在还贷,要求作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问题: 1.购房合同及产证登记时儿子的所有签字均系别人冒名顶替,现在可以认定该签字无效(非法)而去除房产证上儿子的名字吗? 2.儿子(儿媳)未参与该房还贷,能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吗?据说北京的司法解释是:只要产证有名字,婚内有贷款,不管谁还,均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 3.购房时加上儿子名字,父母并没有赠予儿子三分之一房产的意思。现在可以通过确权诉讼将儿媳(甚至儿子)的房产权益明确排除掉吗? 4.确权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谢谢!

律师解答:如果对于购房一事,虽合同非你儿子本人签名,但其事后你们夫妻及儿子对该房屋产权登记无异议的,且该情节已成事实,那么如果诉讼,以合同无效为由确定儿子非共有产权人的主张,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看银行还贷部分的出资情况,以及当初办理银行贷款等的相关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你所谓的确权诉讼,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初你们夫妻将儿子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举证情况等。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