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你好,请问1992年登记在我前夫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房,2001年我们离婚,现在房子动迁,当初登记时有我们三人,我与儿子还有份吗?谢谢
律师解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要看你们离婚时,对该房屋是否进行分割,以及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等。如果你们是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申请对象,户籍在册,且未有放弃等行为的,一般可以主张相应的拆迁利益。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2、 法谭君您好,有表弟因其姊妹都在外地,父亲过世,其母所有钱财交由他掌管,他是长子,今年初八因病死亡,他保管母亲的所有东西都没有了,后姊妹到银行挂失查出他把其母的钱取出未存入其母卡,还有好多应该存入母亲卡的钱未存入,有证据是其母的钱。其配偶子女不配合拉他卡,她们承认到时卡找到还其母钱,其姊妹看她们这样暂时也不想诉讼,象这种情况有诉讼时效吗?还有其表弟有婚后房产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其母有继承权吗?女方好独自卖吗?
律师解答: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钱款为母亲所有,应由母亲主张相应的权利,建议尽早诉讼,以解决问题。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若该房屋是夫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你表弟没有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其遗产。但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其有出售该房屋的可能性,建议尽早诉讼。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3、 律师好!我外祖父在周浦镇上解放前建有一幢房现越有100平方,他已去世,生有一子(已去世)三女,当年土改时土地证上都有外祖父母和一子三女的名字,现一女在美国,一女在河南,一女在上海,最近该处动迁,其孙把户口迁入该房,并拿出仅写有其姓名的宅基地证,去与动迁签约。我们都不知啥时宅基地证变更到他一个人的名下。请问其他三女对此动迁房有权利吗?另据了解他在1991年就把宅基地证瞒其他人过户到他名下,他也是城镇户口!该处动迁是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面积确立补偿的,而不是做为宅基地土地征收补赏的。
律师解答: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
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4、 你好,我是外地人,老公己经81岁,是重组家庭,我们住在老公的房子,我让老公去公证处公证我可以在这个房子里往到百年,可老公不去,请问,老公如果百年后,写遗嘱把房子给他儿子,我还有权利居住吗?谢谢,请回答?
律师解答:要看你与丈夫的婚姻状况,该房屋的取得、居住情况等,不能一概而论。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
5、 房子被骗如何讨回来?
律师解答:要看你所谓的房子被骗的具体情况。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如需进一步解答,可致电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63546661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