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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我老公生活开销是AA制,工资各自保管。我老公收入没有我高,平时吃光用光,他是没有什么钱的,就想从我这分钱。我想问问律师,如果起诉到法院离婚,是不是我们的钱也是各自管各自呢?我老公有权分我的钱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说你提到的这个AA制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婚姻关系存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那么这个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你们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离婚时,男方想推翻该约定,分女方的收入,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如果你说的AA制只是工资收入各自保管的一种生活形式,双方并没有上述书面约定,那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提问者

我给儿子结婚买的房,合同签的我儿子的名字,房证下来有儿媳妇的名字,这还算婚前财产吗?

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你提到的房子就算是婚前购买的,但实际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也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又登记在两人名下,那更不属于你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03

提问者

我和我前夫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他和儿子两个人名下。儿子现在还是未成年,我前夫又找了一个女的,打算结婚,要把这套房子卖了,重新买一套新房。我想问问律师,我前夫自己一个人可以把这套房子卖了吗?

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在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时,一般是要父母作为监护人都到场签字确定的。所以正常情况下,你前夫一个人是不能办理房屋买卖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而且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04

提问者

老公贷款做工程,离婚后需要我还债务吗?老公做工程赚的钱,如果我提出离婚,可以要求分一半的钱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你提到的这个工程是你们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你也知道并认可这笔债务的,因做工程所贷的款项应该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的。同样,基于这个工程所取得的经营收益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也有权要求分割。

05

提问者

我们是再婚夫妻,结婚18年了,没有生育。5年前我丈夫用夫妻共同的380万买了套房子,产权登记在他女儿名下。当时是瞒着我的。现在我知道这套房子没有写我丈夫的名字,就想起诉离婚。请问我是否对这套写着老公女儿名字的房子有分割的权利?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你丈夫的女儿名下,并非登记在你丈夫名下,所以在离婚时,你是无权直接主张要求分割的。对于这套房屋如果要求分割的前提是这套房屋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这就要先提起一个确权之诉,即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为你们夫妻共有。但这个诉讼考虑的内容就比较多,要看购房时的相关情况,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你丈夫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对这一情况是知晓和确认的等等。具体以双方的举证为准。因为毕竟已过去五年时间了,而且380万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你丈夫拿来购房,你不可能一点也不知晓。所以这个确权之诉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本文从律师个人观点出发,

就法律规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并非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