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房普法栏目,帮助大家掌握更多法律小知识,欢迎大家踊跃留言评论。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以拨打申房官方咨询热线:021-63546661。

01

提问者

我和我前夫离婚已经一年了,无意间我发现他在我们离婚后不久就买了一套房子。我们离婚的时候,他说他手里没钱的,所以我也没分到什么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的钱肯定是他用藏起来的钱买的。请问律师,我现在还可以打官司要求分这套房子吗?

律师解答

除非你与丈夫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过约定,否则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你丈夫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你提到的这套房屋产权如果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在离婚诉讼时,你当然可以要求分割。但如果这套房屋虽然是你丈夫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会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不予处理。而你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这位产权登记人返还购房款。他们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你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而且违反公序良俗。

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你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

02

提问者

我老婆外地的,因为和我结婚,现在上海户口问题也解决了,她就提出和我离婚,还要分一半的房子。我原来结婚前有一套房子,我们结婚后,把原来的房子卖了的钱加贷款,新买了一套,产权证上写了我们一家三口的名字,包括我女儿,是共同共有。我女儿现在读初中,房子的贷款现在还是我在还。请问律师,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分呢?

律师解答

这套房屋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你们一家三口名下,一般情况下,这套房屋应属于你们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就算你与妻子离婚,你们的女儿在该房屋中享有产权份额也不因你们的离婚而消失。你女儿所有的产权份额保留的基础上,你与妻子的份额可以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付折价款。如果这套房屋出售,所得的售房款仍应保留你女儿应享有份额。至于你提到该房屋购买时,是你婚前房屋出售后所得钱款用于新购房,在具体分割份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该情况,另外还会综合你们的婚姻状况,作出判决。你妻子应该是拿不到一半产权份额的。

03

提问者

我和老王在一起十多年了,我们都是离过婚的,也没有想着再去领一张结婚证。去年,老王生了大毛病,一直是我在照顾。可最后,老王还是走了。我就想问问律师,老王的房子,我有权利继承吗?

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你和王先生虽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结婚证,应属于同居。你并不是王先生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故你无权作为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来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与王先生共同生活多年,特别是王先生生病期间,由你一人照顾,那么你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王先生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对王先生的遗产提出主张,要求取得一定份额。具体的,你自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王先生的子女已就继承一事提起诉讼的,你也可以要求参加诉讼,并提出主张。

04

提问者

老房动迁,户口有5个,母亲为承租人,我哥哥有套福利房,我这边是三口之家,因早年居住困难,所以贷款买了商品房。拆迁补偿为数砖头,我想问问律师本次动迁利益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依据法律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这个动迁利益具体怎么分,就要看除了作为承租人的你母亲外,其他在册户籍的四个人是否为共同居住人。你提到你哥哥有过福利分房,这就要看他取得的这个福利分房是否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他是否在这套被拆迁的房屋处居住满一年等。一般情况下,你哥哥如果取得过福利分房,面积又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就不视为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你提到你们一家三口曾因居住困难,在外购买商品房,如果你们没有分过福利分房,也曾在被拆迁房屋处居住过,通常还是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具体在分割时,法院还会考虑房屋来源、户籍迁入及居住情况等,酌情确定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05

提问者

我们家里有一套租赁房,是我小时候,我爸的单位分给我们一家三口的。2010年,我结婚第三年,我把我老公的户口也迁到这套租赁房中,但这套房子是我爸妈在住,我们不住的。现在这套房子被征收了,我和我老公关系不好,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离婚,这个动迁款,我老公可以分吗?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了共同居住人的条件,除了户籍在册外,还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而你丈夫从未在该房屋处居住过,应该不属于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取得补偿款。但是由于你是这套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又在这套房屋中居住过,除非你另外享受过福利分房,一般情况下,你应该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而你得到的征收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补偿款,你丈夫应该是有权利主张的。


本文从律师个人观点出发,

就法律规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并非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