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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们家有一套在黄浦区的公租房快要动迁了,承租人是我父亲,已经过世了。现在房屋内有我母亲、我,我女儿、我姐姐、姐姐女儿、姐姐孙女的户口,但是我姐姐的女儿和孙女都没有实际居住,我想问下她们属于空挂户口吗?

律师解答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如果你姐姐的女儿和孙女户口迁入后,不是由于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而导致未能实际居住,应该是属于空挂户口,不是共同居住人,所以无权分得此次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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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们家在浙江的一套房子动迁了,产权人是我妈妈和我们四个兄弟。但我弟弟背着我们拿着全部的拆迁款在上海买了一套房产,产证上只写了他儿子一人的名字。想问下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提到的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在你母亲和你们兄弟四人名下,所得的款项属于房屋本身的征收安置利益,应归于产权共有人按份共有。而你弟弟将全部的征收安置利益据为己有,你作为产权共有人之一,可提出主张要求其将属于您的那一部分给付您。因为你们选择的征收补偿方案为货币安置,所以你只能向你弟弟主张钱款,而对其所购的上海房产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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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公公2011年过世后,他和我婆婆位于闵行区的老房子拆迁分了三套房,第一套房产权人登记的是我婆婆、小姑子;第二套房产权人登记的是我婆婆、我丈夫、我女儿;第三套房登记的是我丈夫、我、我女儿。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了,现在我想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析产第二套房可以吗?

律师解答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继承和分家析产。在你丈夫过世后,属于他的产权份额应进行继承。你丈夫的产权份额是在婚后取得的,如果你也是安置对象的情况下,你丈夫所有的产权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你所有,另一半才为其遗产。若你丈夫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没有则按法定继承,你、你婆婆,还有你女儿为你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时,由于该房屋登记在你婆婆、你丈夫、你女儿三人名下,要先分出其他人的份额,再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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