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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丈夫是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的,接触了半年后被家里人催着结婚了。刚结婚那会儿,我丈夫没有表现出异于常人的状态。但几个月后,他经常神神叨叨地和我说有个人跟着他很多年了,他很害怕。我讲错一句话刺激到他了,他就会发脾气摔家里的东西。去年因为小区里面一个人回头多看了他几眼,他就追着人家又打又骂的,从那之后我就觉得他怪怪的。直到上个月我去医院调取材料,才发现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已经十几年了。当时介绍我们认识的媒人还有我丈夫的家人都隐瞒了他有严重精神病的事情。我实在无法和他继续生活下去了,请问律师,我能向他提出离婚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义务,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如果你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结婚前并未如实告知你,你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你的撤销婚姻之诉未获支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你与丈夫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应该会支持你的诉求。

02

提问者

我结婚前有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就我一个人的名字。我老婆知道自己怀孕后,非要我把房子给她,还逼着我写了张东西。我当时为了照顾她的心情,就写了。本来我们说好等孩子满月后就去办过户,可是没想到孩子流产了。我老婆把流产这个事怪在我头上,天天和我吵,让我把房子过户给她。当时我答应她也就是想安抚一下,现在我们俩闹成这样,我想问问律师,关于房子过户的事,我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如果你与妻子签订赠与合同,将你所有的房屋产权赠与你妻子或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你与妻子签订赠与合同后,并未进行房产过户或经过公证等行为,你作为赠与人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03

提问者

律师你好,当年因为一些原因,我和老婆一起买的房子登记在我儿子名下。现在儿子还在读初中,我最近因为经营需要想把这套房子卖掉用来周转资金,可我老婆不同意,她说这套房子要留给儿子结婚,我不能动。那我一个人能不能决定出售这套房子呢?

律师解答

由于这套房屋由你们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虽然产权登记在你儿子一人名下,但这不代表这个房屋是你儿子的个人财产,也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你儿子,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在你儿子还未成年的情况下,你与妻子作为他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你无权单独处分这套登记在你儿子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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