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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和我前妻离婚协议写好的,儿子和我一起生活,我前妻可以不付抚养费。后来因为儿子读书不行,我也辅导不了,我前妻就把儿子接到她那里,我每个月付5000元的生活费,给他们两个人用。我们为这件事,还写了个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

前段时间,我听儿子说我前妻经常带个男的回来,这个男的和我儿子说,要和我前妻结婚,还让我儿子叫他爸爸。我气死了,就把儿子接回来了,不准我前妻再上门了。现在我前妻说按补充协议,孩子归她抚养,和我抢儿子。请问律师,儿子今年十岁了,孩子应该归我,还是前妻呢?

律师解答

虽然你与前妻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孩子由你抚养。但之后,你们双方又通过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了孩子的抚养关系,即孩子由你前妻抚养。而这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你现在的情况,是再次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你如果仅以前妻有男朋友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应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说你前妻没有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那么基于你孩子现在十周岁,要征求你孩子的意见。如果你儿子愿意与你共同生活,而你又有抚养能力的,你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02

提问者

我前段时间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要结婚了。我爸妈对这个女孩也比较满意。可两家人见面的时候,她爸妈提出来,领证当天要在婚房的产权证上加女孩的名字。这下我爸妈不开心了。我是觉得只要她和我好好生活,加名字就加了。但我爸妈怎么也不愿意,还说这个小姑娘不简单,我搞不过她的,让我们分手。

请问律师,婚房是我们家老早出钱买好的,女方没出过一分钱,就算加了名字,又会怎么样呢?会对我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吗?

律师解答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使房屋购买于你与女方结婚之前,且由男方家庭全款购买,但如果将女方增加为产权人之后,那么她对这套房屋就享有产权份额。如果说房屋的原产权人为你一个,将女方增加为产权共有人时,约定的是两人共同共有,那么以后你们要是离婚,分割这套房屋的话,审判实践中,法院虽然通常会考虑房屋来源、出资以及婚姻状况,判决房屋归你所有,但女方还是会取得一定的折价款。按我的经验来说,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最起码不少于30%。如果你们约定为按份共有,这通常视为你们之间对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离婚的话,会按产权登记的份额分割这套房屋。

我建议类似这种情况,需要增加产权人的,还是要先了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能承受,再作出相应的选择。

03

提问者

我和我老婆在离婚前出了起交通事故,我没怎么受伤,我老婆受伤严重点。对方虽然是全责,但就是拖着不给赔钱。没办法,我们是打官司要回来这笔钱的。这些事都是我去办的,钱也打到了我的卡上。不过我老婆都是知道的。这个钱拿到后,我们一部分还了房贷,还有一部分花掉了。所以我们的离婚协议里没有写这笔钱,只写了房子怎么分。

现在我老婆提出来,让我把属于她的赔偿款还给她,请问律师,这个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应该归她一个人吗?都已经花掉了,我还要给她吗?

律师解答

首先,《民法典》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比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你妻子因交通事故,所得的赔偿款应该为其个人财产。

其次,你们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对双方知晓并处分的赔偿款,虽然属于双方各自财产,但经双方合意处分,属于合法处分。如果说你有证据证明这些赔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平时的日常生活,在离婚时已花销殆尽,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离婚时再行分割的问题。

最后,如果说这些钱到了你的账户后,你没有证据证明钱款的花销是征得你妻子同意后进行的,且没有用于你妻子,再加上你们在协议离婚时对这笔钱款没有进行处分,这样的话,你妻子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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