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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家的老公房征收了,房子的承租人一直是我外公,但外公和外婆都已经去世了。我是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在1992年由外地迁到老房子里的。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老公房里,直到前年我父母去世。

这个房子里除了我的户口外,还有我舅舅一家三口的。1988年的时候,我舅舅的单位分给他们一家三口一套二十三平米的公房,他们一家就从老房子里搬了出去,但户口没迁走,这么多年一直是住在他们自己的房子里的。

房屋征收时,物业考虑是我一直居住在里面,就让我作为签约代表签了安置协议,拿了征收补偿款。在分钱时,舅舅却认为房子的来源是他父母的,他和承租人是直系关系,我和承租人是隔代关系,他要拿四分之三的钱。请问律师,舅舅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我认为你舅舅的说法不对。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你们家的老房子承租人是你外公,征收时,你外公已过世,所以这个征收补偿利益就应该归共同居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籍在册,二是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或虽有福利分房,但居住困难的。你舅舅一家三口虽然户籍在册,但是因为他们在88年曾取得一套二十三平方米的福利分房,而且这个房屋面积按当时政策不属于居住困难,所以,他们一家三口都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如果你在本市他处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92年户口迁入,成年后在老房子实际居住也满一年以上,那么可以认定你为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这个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你一人所有。

02

提问者

二十多年前,我大弟在单位分配了一间27平米的房屋,两年后他要去国外,就将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了我,但要求我支付他2万元。在银行转完账后,我就住进这个房子里,一家人的户口也从爸妈的房子里迁了出来。后来,儿子要上小学,爸妈的老公房正好属于学区房,经我爸同意后,我和儿子又将户口迁回,我也一直在老公房里陪读。现在,儿子考上高中,老公房也要征收了。我爸妈已经去世了,房子的承租人一直没变,还是我爸。房子里的户口还有我小妹,她是一直和爸妈共同生活的。现在,小妹说我在他处有房,不能享受征收利益。请问她讲得对不对?

律师解答

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你虽然在他处作为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但这个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支付了2万元对价的。所以你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要看你末次户籍迁入后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按你所述,你因儿子读书需要,户籍迁入后长期居住至征收,我认为你是属于共同居住人的,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03

提问者

最近我家一套宅基地房屋被征收了。因为我母亲早年去世,所以现在户口只有三个人,我,我爸,我弟弟。宅基地证上是我爸的名字,现在我弟弟跳出来要占全部征收补偿款,他说,我爸说他是儿子,而我是女儿,要把全部征收补偿款给他。我该怎么维权?我弟弟的说法是不是合理的?

律师解答

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按你所说的,你们家里宅基地登记在你父亲名下,但如果你是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上申请建房的人员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发时核定人员的,你就是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如果你在他处也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和福利性房屋的这套房屋被征收时,你是有权利分得征收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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