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拆迁引纠纷 法院平争议
2018-01-10傅先生的父母近日将傅先生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其实拿到起诉状的傅先生也觉得莫名其妙,难道就因为之前和父亲关于动迁房办产权证的事争了几句,就要上法庭吗?这事要从多年前说起,当时父母为了改善家里的居住条件,想买一套楼层好点的房屋,但父母的积蓄不够,于是就和傅先生商量一起购房,把傅先生的名字也写到产权证上。为了让父母住的好一点,傅先生二话没说就同意了父母的意见,父母出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傅先生用公积金贷款。等拿到房子,一家人装修后住了进去。几年后,傅先生结婚生子,便另在他处购房,搬离了这套房屋。
六年多前,登记在傅先生和父母名下的房屋动迁,分得两套房屋和一部分动迁款。那时,傅先生忙于工作,拆迁的事主要是父亲与动迁单位协商的,动迁款也都是父亲去领的。分好房子后,一套父母住,一套傅先生一家三口住。由于动迁单位的原因,这两套房子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段时间,终于这两套房屋可以办产证了,但是矛盾却来了。
傅先生的父亲觉得这两套房子本来就是分给产权人的,而被拆迁的房子实际是他们老两口买的,只是因为当时存款没有到期,怕损失利息,才用傅先生的名义贷款的,所以房子实际是老俩口的,再加上儿媳和孙女并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处住,所以无权分得动迁款和安置房屋。傅先生当然不同意父亲的意见,于是就有了本案的诉讼。傅先生的父母在起诉状中要求确认两套房屋的产权归属,并要求傅先生一家支付一定金额的房屋补偿款。
开庭时,傅先生的母亲面对在被告席上的儿子傅先生,当庭就表示自己以后要靠儿子养老,自己的拆迁利益都给儿子。
我们通过调查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动迁单位在拆迁安置时,将傅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引进人口进行了安置,动迁款中的速迁费和过渡费等费用都是按人头来计算的。
庭审中,我们提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中,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动迁安置时傅先生是产权人之一,并且傅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是作为引进人口予以安置的,实际上安置房屋取得后,也是由两家人分别居住的,同时,傅先生的母亲自愿将其所有的拆迁利益给赠与儿子,与法不悖。因此傅先生一家理应取得相应的拆迁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傅先生一家取得了他们应得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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