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兄弟情遇到老房拆迁
2018-01-10范先生家里早在几年前就拆迁了,由于当时分的房屋都是期房,还不能办理产权证。现在这些安置房都可以办产权证了,家里的矛盾就出来了。被拆迁的老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范先生的父亲,在拆迁时这套房屋内除了范先生一家三口及父亲的户口外,还有范先生大哥一家三口的户口。本来拆迁之初,也就是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父亲还是健在的,但等到范先生家里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父亲已经过世了。更让范先生伤心的是,还在与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商议拆迁补偿一事时,范先生唯一的爱女突遇交通意外过世了。
由于范先生夫妇都沉浸在丧女之痛当中,因此范先生给大哥出具了委托书,拆迁补偿一事都是由大哥去谈的,而且当时大哥保证绝对不会让范先生吃亏,后来大哥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了现在可以办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时,动迁单位告知范先生还要补购房的差价。
而拆迁时,大哥和范先生说好,是不用范先生付一分钱就拿一套房子的。于是范先生找到大哥,这时的大哥所述完全和拆迁时完全不一致,大哥说由于父亲和范先生的女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已过世,因此两个人不是安置对象,全部动迁份额由在册户口的五个同住人,也就是范先生夫妇和大哥一家三口均分,所以范先生夫妇所得的安置款不足房款,是要补差价的。
听到大哥振振有辞的辩白后,范先生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于是范先生夫妇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将大哥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范先生父亲及女儿应得的拆迁份额,及安置房屋归他们所有。在经过一番调查后,从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范先生的父亲和女儿都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过世的,动迁公司在安置时确认了父亲和女儿都是安置对象。
在庭审中我们根据调查的内容向法院阐述了我方的观点,提出大哥所称的父亲和范先生女儿已去世,两人的安置利益就由所有在册户口的五个同住人均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相反,两人虽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已过世,但动迁单位已认定他们是安置对象,这并不违反拆迁政策及法律规定,因此两人拆迁利益是可以确定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定了父亲的份额,该份额作为遗产同其继承人另行依法解决;对于范先生女儿的份额,由范先生夫妇继承,安置房屋归范先生夫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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