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能拿房子还是能拿钱?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董先生近日和大姐因为家里房子征收的事,闹起了矛盾。大姐当年是插队落户去了外地,外甥符合政策,户口可以迁回上海时,由于大姐夫家里亲戚都不同意,是董先生做通了家里其他人的工作,才使得外甥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家里。之后,大姐和大姐夫符合回沪条件,回上海居住时,又是董先生接纳了他们,让他们的户口迁回了自己家里。董先生说的这个家里的老房子,原来是父亲承租的公房,在父母因病过世后,承租人就变更为了董先生。在老房子遇征收时,一共有六个人户口在里面,就是董先生一家三口和大姐一家三口。

由董先生和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共分得两套安置房,一套是在中心城区,一套是在郊区。本来董先生心里想的是,中心城区的安置房归他们家,郊区的安置房给大姐一家。可是没想到,大姐一家在谈的时候,狮子大开口,他们要中心城区的那套安置房。没多久,大姐一家就将董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并确认中心城区的那套安置房归他们一家三口所有。收到大姐的起诉材料后,董先生一家通过律师调查出了大姐夫曾经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书面材料。而且在庭审中,董先生一家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称大姐和外甥只是在迁回上海之初在老房子处居住过很少的一段时间,在征收前后并未在老房子处居住过。对此,大姐一家认为大姐夫虽在他处是拆迁安置对象,但事实上分的安置房屋并未登记在他名下;对于居住问题,大姐一家认为只是因为居住困难,所以在外购房居住。在法院已释明的情况下,大姐一家仍坚持要求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和中心城区的安置房,明确不考虑其他房源。

评析

从本案的现有事实可以确定,董先生一家三口和大姐一家三口的户籍都在老房子处,而且老房子主要由董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使用。董先生作为承租人,他的妻子和孩子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他们一家三口理应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同时,从已调查的书面证据可以确定大姐夫在他处享有过拆迁安置,且取得拆迁安置房屋,虽然其并未登记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人,但这是他自行让渡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并不能否定他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事实,因此董先生的大姐夫不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这样大姐一家坚持要求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考虑到老房子的来源和居住情况等,董先生一家三口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远大于大姐一家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而中心城区安置房的价值也远大于大姐一家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在法院已释明的情况下,大姐一家仍坚持要求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和中心城区的安置房,明确不考虑其他房源,因此大姐一家要求确认中心城区安置房归他们一家三口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大姐和外甥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款,该款项远低于他们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大姐一家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