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公平原则的体现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于先生和家人是拿着一审的判决书找到我们的,希望我们能帮他们上诉。于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是公房,承租人原来是父亲,父亲早在多年前就过世了,老房子一直是由小弟一家居住的。于先生是家里的老二,婚后因为家里住房困难,就搬到了岳父家里住,后来岳父家里拆迁,给于先生家里分了一套房子,因为分的房子面积有限,为了家人住的宽敞一点,于先生出钱补了差价,拿了一套面积大一点的房子,而于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仍在老房子处。于先生的大哥当年去了外地,在当地结了婚,侄子的户口先迁回了老房子。

后来大哥和大嫂的户口也是符合政策迁了回来,但他们一家并不住在老房子里,主要是小弟不给大哥一家住。为此小弟还和大哥签订协议,约定小弟给大哥补贴在外借房的一定费用,直到房屋拆迁止,并确认大哥一家按国家政策可以享有老房子的动迁款。其实,小弟家里也享受过动迁安置的,在90年代初,弟媳家里拆迁,小弟一家三口也是安置对象,分了一套房屋,他们也是贴了些钱,这样安置房的面积可以大一些,但由于他们拆迁比于先生早一点,分的房子是比于先生家里小一些。虽然他们分了房子,但他们还是住在老房子里,几年后就把分的房子卖了。

这次老房子被征收了,小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小弟和大哥两家人就把全部征收补偿安置的房子和钱分了。当于先生找到大哥和小弟谈征收补偿的事时,大哥和小弟就说于先生一家是空挂户口,没有在老房子住过,还享受过拆迁安置,征收利益没有他们一家三口的份。

这样于先生一家三口就打了他们平生的第一场官司,要求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一审法院以于先生一家三口之前取得过拆迁安置房屋,并未实际居住在这套拆迁安置房屋处,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为由驳回了于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二审上诉时,我们提出于先生一家虽享有过拆迁安置,但安置面积较小,剩余的面积是于先生及家人以现金的方式补了差价。而且于先生小弟一家也是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他们在他处有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因此于先生一家和小弟一家在征收补偿时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基于公平原则,于先生一家也应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结案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改判于先生一家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