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非安置对象签订协议,能否当然取得安置利益
2018-01-10王先生和老婆结婚结的晚,这样生孩子就晚,在老婆生儿子的时候,王先生同学的孩子好多都上小学了。所以王先生和老婆对这个儿子特别的宝贝,他做什么老两口都要管,生怕有什么对他不好的。亲戚朋友都觉得老两口管儿子管的太多了,但好在儿子听话,而且性格内向,平时老两口说什么就是什么,不像别的孩子要和父母吵、闹什么的,儿子从来没有。而且王先生儿子学习还好,大学的时候学的是理科,毕业后就从事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工作。上班后,王先生儿子就是家和公司,两点一线,当然工作忙也是原因之一,王先生儿子从来没有带过一个女孩子回家让老两口看看。
老两口只要和儿子提这个找女朋友的事,儿子就不睬老两口。实在没有办法,眼看着儿子一天天年纪也大了,不谈恋爱也不是个事,老两口还等着抱孙子呢。这样,王先生和老婆就开始到处求别人,给儿子介绍女朋友。儿子在老两口的威逼下,一直在不停的相亲。相了快半年了,老两口都要失去信心的时候,终于有一个女的,儿子看她也顺眼,她觉得王先生儿子也好的。
两人恋爱不到一年,老两口就催着儿子结婚了。在王先生儿子结婚前,老两口家里的老房子就动迁了,老房子是开发商动迁,老两口家里是私房,最后分给老两口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然后老两口是超面积的,还要补动迁组一些钱。拆迁后,老两口先是在外面过渡了一段时间,后来开发商把房子给了老两口,老两口就搬进去住了。那时儿媳妇已经生好了孙子,老两口一家人别提多开心了,都是王先生和老伴在帮他们带孩子。而王先生这个儿媳妇看起来比较能干,因为儿子工作忙,王先生和老伴又在带孙子,所以去开发商那里交钱,办房子材料的事,都是儿媳妇弄的。
老两口当时想的是孙子都生了,平时看起来她也没有什么坏心眼,应该就定定心心一家人过日子了也就没有防着她,钱都是给了她,让她去交的。王先生和老伴、还有儿子这方面也比较马大哈,想着拆迁是安置的王先生和老伴,也签订了协议,剩下的就是交交钱什么的,应该不会再有其他的了。而且那个时候,还不能办产权证,应该没有问题的。现在想一想,这个儿媳应该是有心计的,而且有些事是她算好的。是从大约两三年前左右,老两口就发现我们儿子和儿媳的关系开始不大好了,他们吵是不怎么吵的,因为和老两口住在一起,王先生儿子又不爱说话,就是儿媳妇开始回家晚了,有的时候还说是在娘家或朋友家,晚上就不回来了。
王先生问儿子怎么回事,儿子要不说她是工作忙,要不就是说有事。这样不是一天两天了。后来,儿媳就完全是不回来了。再问儿子,儿子才告诉老两口说,他们两个人已经是偷偷的把婚离了,孩子归他。让老两口没想到的是,他们竟然是在法院离的婚,老两口是一点也不知道。是儿媳告儿子要离婚的,儿子本来是不想离的,但是到了法院,最后儿子看儿媳很坚决的样子,就同意了。
儿子有些事也不说,估计是儿媳妇外面有人了。本来老两口还想做点什么,但是后来想想离都离了,老两口还能怎么样,也就没有再管了。但是没想到的是,前段时间,这个前儿媳竟然找到了王先生和老伴,说她和王先生儿子离婚的时候,就是离婚,钱没有分,存款什么的也就算了,老两口拆迁分的房子她是有份的。
她拿着当时付款的单子说,钱是她付的,而且有一张调配单上写了她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她的,还说这个房子不算是拆迁安置房,是通过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得来的,钱是她出的,而且她生了孙子,所以老两口是把这个送给她的,所以调配单上才写了她的名字,现在让老两口要不给她钱,要不就是她要房子给老两口钱,给老两口两个星期的时间给她答复;如果不同意的话,她就去打官司。但其实在他们瞒着老两口离婚的时候,儿媳已经不在家里怎么住的,这个房子那时就可以办产权证了,王先生就去办了,产权证上写了王先生和老伴两个人的名字。请问律师,现在这种情况,房子到底算谁的?前儿媳当初是去交了钱,但是老两口的钱,手续是她办的,房子就归她了吗?
这套房屋是取得应为拆迁安置,虽然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取得所有权,但只是一种形式,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属性。而且该房屋的拆迁是在儿子与儿媳结婚前,儿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该次拆迁的的被安置对象,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而且你和老伴已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故该房屋应归你和老伴所有。
虽然儿媳提供的住房调配单中写有其名字,但并不表示你儿媳即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而且之后的产权登记在你与老伴名下,所以你儿媳并未以此取得房屋产权。对于你儿媳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我认为即使她确实支付了费用,也不表示他就可以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替为支付款项的情形极为普遍,但要因此而成为取得房屋物权的条件,则需各方明确约定,在双方未如此行事的情形下,儿媳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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