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已有判决来确权 协议无效获支持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陆女士家里祖传的老房子原来是两间房,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家庭成员登记为陆女士的祖父母、父亲和叔叔四人。爷爷奶奶过世后,这两间房就由陆女士的父亲和叔叔各继承一间。90年代初,办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其中属于陆女士父亲的那间房屋,不仅被误登记在了堂弟名下,而且还被误登记为棚舍。这件事直到陆女士的父亲过世后,陆女士在处理父亲的遗产时才发现,于是陆女士将堂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属于父亲的那一间房屋归陆女士所有。

在庭审中,堂弟也认可了陆女士所述的事实,最终法院以此事实为依据,判决这套房屋归陆女士所有。去年,老房子被动迁,在没有经陆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堂弟就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陆女士将堂弟和拆迁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这套房屋补偿的约定无效。庭审中,拆迁单位称,在拆迁时并不知道陆女士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拆迁的操作口径,只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产权人才可以作为拆迁安置对象,陆女士只是取得了确认其是产权人的判决书,并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变更宅基地使用证,在没有变更之前,陆女士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对此,陆女士提供了拆迁时房地产估价公司发出的评估通知,发放对象写的是陆女士,该估价公司还对这套房屋进行评估。

评析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现有的判决书表明这套房屋不仅被误登记在了堂弟名下,而且还被误登记为棚舍,同时,这套房屋已由法院判决归陆女士所有,因此,陆女士是这套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根据拆迁基地操作口径,陆女士应作为被拆迁人就这套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堂弟并非这套房屋的权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陆女士授权堂弟就这套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拆迁单位与党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包括了这套房屋,那么他们关于这套房屋达成的协议应属无效。

 同时,在实施拆迁时,房地产估价公司向陆女士发出了评估通知,并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评估,因此拆迁单位辩称他们不知道陆女士是房屋权利人的意见是不应该得到法院的采信的。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