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离婚协议还是欠条?
2018-04-16刘女士和前夫龚先生原来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年,两人如愿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刘女士育有一女。按理说一家三口的生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但龚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应酬,对家里是不管不顾,还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和刘女士争吵。后来矛盾升级,龚先生还对刘女士对起了手。这样刘女士就提出离婚,龚先生想也没想就同意了。
于是,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家里的房屋归龚先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龚先生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按房价的70%计人民币80万元给刘女士折价款。但之后,龚先生一直推说没钱,并没有给刘女士一分钱。这样两年过去了,刘女士又和龚先生协商此事,于是龚先生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由于龚先生没有按离婚协议给刘女士房屋折价款,现在愿意在出具欠条后半年内按现在房价50%给刘女士房屋补贴共计150万元,逾期未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可就算写了欠条,龚先生仍是一分未付。于是刘女士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150万元。
于是我们为刘女士撰写了起诉状,将龚先生列为被告,要求他向刘女士支付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龚先生提出他愿意按离婚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即给刘女士80万元,那个欠条内容全部是刘女士写的,自己在上面的签名是刘女士骗他写的。针对龚先生的辩称,我们认为这张由龚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是龚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且欠条是针对龚先生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作出的变更,而且离婚协议及欠条所列金额均为根据房价产生,是符合情理的。所以龚先生的辩称与法无据,而刘女士的诉请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龚先生在期限内给付刘女士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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