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离婚多年来讨“债”

2018-04-26 本文源自  
案情

一对夫妻已经离婚十多年,照理说应该没什么瓜葛,可是汪先生和范女士不但没有冰释前嫌,反而吵吵闹闹地找到电视台,要求我们帮他们做一个“了断”。汪先生称前妻范女士离婚后从未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并将政府发给孩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占为己有,他这次来就是向前妻范女士索要多年来一双子女的抚养费,并且帮两个孩子要回最低生活保障金,范女士对此一口否认。

事情得从30年前说起。汪先生是黑龙江人,1986年因公负伤来上海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范女士因照顾生病的父亲,与同一病房的汪先生相识,并渐产生感情。父亲对这位东北汉子颇有好感,应允了他们的婚事。第二年两人登记结婚,之后范女士随汪先生去了黑龙江生活。

可能是地域的差异范女士和汪先生的婚姻并不美满。汪先生脾气比较暴躁,常常一语不合就对妻子拳脚相加,丝毫不顾及妻子的感受,打得妻子是鼻青脸肿。人地生疏、举目无亲的范女士只得写信向上海的亲人求救,趁着姐姐去黑龙江看望自己的机会,便瞒着丈夫毅然与姐姐一起登上回到上海的火车。因为有孕在身,范女士后来还是回到了汪先生身边,尽管两人小吵天天,大吵三六九,但仍然磕磕碰碰地生活了十多年,期间生下一双儿女。1998年,两人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汪先生,范女士则回到上海。

范女士虽然只身一人回到上海,但时刻牵挂着一双儿女。2007年,为了让孩子以后能有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范女士想方设法把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到上海,孩子的抚养权也转给了范女士。范女士本以为这样她和儿女可以幸福的生活了,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两个孩子不仅与她没有亲近感,对她充满了敌意,而且讨要不到钱款就爆粗口,动手脚。这次纠纷的起因是范女士为两个孩子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由于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乱花钱,所以孩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就由范女士代为保管。孩子见不能随性花钱,就打电话给父亲,不明就里的汪先生特地赶到上海,指责前妻将孩子的活命钱占为己有,并向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两人发生了纠葛,无奈之下找到电视台要求调解。

评析

听了他俩的诉说,我认为2007年为了让孩子户口落到上海,在汪先生和范女士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时,汪先生并没有提出要范女士支付抚养费,现在子女都已成年,他再提出就不太合理了。至于孩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政府对困难家庭的补助,如果范女士与儿子、女儿共同生活,将这笔补助用于平日生活开支,应该无可非议,汪先生不必纠结。

我发现汪先生和范女士吵归吵,但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优点,那就是对孩子负责。汪先生一个人将两个孩子拉扯大很不容易,范女士心地不坏,是刀子嘴豆腐心,其实特别顾及孩子,否则她不会在离婚那么多年后,仍然想方设法帮孩子将户口迁到上海。如果当时她不帮孩子迁户口,就根本不会有这么多麻烦。我劝他俩以后为了孩子也要彼此客气一点,放下过去,破镜重圆。在听了我的劝说后,两个人腼腆地相视而笑。

结案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有子女的男、女双方离婚时不可回避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本次纠纷中名义上是离婚后男、女双方的矛盾,但实质上是双方因子女的抚养等而产生问题。

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次纠纷中的汪先生和范女士其实都是那种为子女着想的父母。汪先生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当然不易,而范女士想尽办法将两个孩子的户籍迁入上海,还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的补贴,这一切都是为了孩子。我们希望汪先生和范女士能消除误会,既然大家都是为了孩子好,就不要一味的追究过去的事,应该向前看,当然最好能破镜重圆。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则应该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清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金额、支付期、细节组成数据、调整及支付方式等。

另外,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