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亲过世后与继母的诉讼
2018-05-30唐老先生这辈子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前妻结了婚。婚后,夫妻俩相敬如宾,生育了三个儿子,如今个个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美中不足的是,前妻多年前突发心脏病过世,一句话都没有留下。
之后,三个儿子都想让唐老先生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唐老先生流轮在三个儿子家住了一段时间后,还是觉得自己一个人住最舒服。儿子们没有办法,只能听唐老先生的。在唐老先生独自生活的那段日子里,他遇到了自己的第二段婚姻,与现任老伴赵阿婆结了婚。
结婚后,赵阿婆搬来和唐老先生同住。后来老房子拆迁,给老俩口分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夫妻俩人名下,两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分好房子后,唐老先生就写了份遗嘱给自己的三个儿子,内容很简单,就是这套房子中属于唐老先生的份额,以及他名下的其他财产均由三个儿子继承。之后,他和老伴就在这套房子中颐养天年。
可去年,唐老先生被诊断为癌症,得知病情后,他就和老伴商量把这套房子卖了,除了用来支付医药费外,剩下的钱两人以房养老,住到养老院有人照顾。可没想到,唐老先生的手术做的不是很成功,不久就离世了。
这套房子卖是卖了,但钱全部由老伴拿走了。在办完唐老先生的丧事后,儿子们就和赵阿婆提出继承唐老先生遗产的事,他们直接向赵阿婆出示了父亲的遗嘱。赵阿婆当然认识唐老先生的笔迹,可她不同意按遗嘱处理唐老先生的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
而且赵阿婆还提出卖房子比较急,还交了一笔不菲的中介费,如果要继承,就要把中介费扣掉。
协商无果之后,儿子们就将赵阿婆告上了法庭,认为所得的售房款中一半属于唐老先生所有,要求按遗嘱继承。庭审中,赵阿婆提供的中介费的收条,只有收款人的签字,并没有中介公司印章,且不是正规中介服务费的发票。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双方均对唐老先生的遗嘱无异议,可视为认可。
唐老先生遗嘱的内容包含了其所有财产的处理,因此三个儿子要求按遗嘱由他们继承唐老先生的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赵阿婆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唐老先生遗产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对于遗产的范围,根据出售房屋产权登记,应为售房款的二分之一。赵阿婆虽提供了中介费的收条,但收款方并未出庭作证,也无法证明钱款是否应在售房款中扣除。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赵阿婆给付唐老先生的三个儿子一半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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