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叔侄征收起争议 法院判决显公平

2018-11-13 本文源自  
案情

小宋的爷爷奶奶有一套使用权的房子,承租人是爷爷。本来爷爷、奶奶、小宋的父母和小宋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因为这套房子太老,煤、卫合用,实在是不方便,而且面积小,小宋和父亲都睡在阁楼上。后来小宋父亲的单位,给他们分了一套一室的房子。虽然分的房子也不大,但好在有独立的卫生间和厨房,爷爷、奶奶、父母和小宋一行五人搬到了新分的房子处居住。


刚开始老房子没有出租,后来奶奶过世后,爷爷一个人也不可能回去住,父亲才把老房子租了出去,所得的租金贴补在爷爷的医药费和生活费上。爷爷由小宋父母照顾,直到因病过世。前段时间,老房子被征收。老房子处有小宋和叔叔两个人的户口。叔叔以爷爷(亡)代理人的身份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处征收补偿协议》,所有的征收补偿款都被叔叔领走了。


小宋得知此事后,就去找了叔叔,想问问如何分这些征收补偿款。叔叔不同意分,认为他才是老房子的实际居住人,所有征收补偿款应该归他一个人,拿到补偿款后,他还了一部分债,剩下的赌博输掉了。而事实上,这个叔叔结婚以后,就住到了岳父母家里,后来到了外地工作,很少回上海,就算回来,也从不照顾父母,更不要说住在老房子里了。


叔叔还提出来,小宋父亲单位分过房子,小宋也是配房对象,等于他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共同居住人。小宋当场就和叔叔说了,他父亲是分过房子,但那套房子的面积很小,所有面积加起来也不过十几个平方。几次协商后,叔叔仍然坚持他应当享有全部征收利益。无奈之下,小宋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叔叔给付他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评析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予以合理分配。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认定为实际居住人。

本案中,虽然小宋因其父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所分房屋面积较小,仍属于居住困难。基于原承租人已死亡,征收时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且小宋和其叔叔户籍均在册,故征收补偿利益可在小宋和叔叔之间合理分配。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房屋来源、居住和户籍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福利分房等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酌定。小宋的叔叔要求独享征收补偿利益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付小宋一定金额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