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当年的《协议书》 如今的判决书
2018-11-23吕老先生的父母育有他和大哥两个儿子。吕老先生一直在外工作,加上父母已过世,他就很少再回家里的老房子住。90年代初,村委会制作新的宅基地使用证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老房子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持有人登记为大哥一人。
多年前,大哥因病过世,大嫂也搬到了别的区住。后来,老房子年久失修成了危房,急需翻建,大嫂就找到了吕老先生。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吕老先生与大嫂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老房子是祖传的,分配给吕老先生和大哥三人共同所有使用,因吕老先生在外工作,未对宅基地使用证作分割。
在办证时,吕老先生并不知情;现双方确定,老房子一分二,面积两家均分;老房子的翻修由吕老先生和大嫂共同完成,费用共同承担;今后遇动迁,所得动迁利益由吕老先生和大嫂共有。按这份《协议书》,吕老先生和大嫂家一起,将老房翻修,并确定了各自的房间。之后,吕老先生实际入住了翻修后的老房子。
后来,老房子遇征收,可大嫂迟迟不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了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方案,安置了本市一套房屋,及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与大嫂协商未果后,吕老先生将大嫂告上法庭,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安置房屋归吕老先生和大嫂共有。
审理中,法院追加了大哥、大嫂的子女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吕老先生申请,当初见证《协议书》的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所述内容与《协议书》的约定一致。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可以确定老房子的来源、权属以及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相关情况。这些内容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相一致,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而且《协议书》中还约定了老房子由吕老先生和大嫂共同出资翻建,费用共同承担。如果大嫂不确认吕老先生对老房子享有权利,则在翻建时无需向吕老先生提出共同出资翻建的要求,吕老先生亦不会对自己不享有权利的房屋出资翻建。
虽然老房子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登记为吕老先生大哥一人,但根据房屋来源、翻建出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协议书》确定的事实,老房子应为吕老先生和大哥两人共有。对于大哥的份额系其与大嫂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大嫂各半享有。
大哥已去世,且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大嫂及其子女。在大嫂及其子女同意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均分的情况下,大哥的遗产份额由大嫂及其子女均等继承。
老房子遇征收,根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安置房屋是根据老房子的面积通过产权房屋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故安置房屋应为吕老先生和大嫂及其子女共有,其中吕老先生应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安置房由吕先生和大嫂及子女按份共有,其中吕老先生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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