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变更承租人有效?无效?

2018-11-27 本文源自  
案情

小凯前段时间被他的亲叔叔董先生告上了法庭,收到起诉材料的那一刻,他心揪了一下。叔叔之所以起诉,说到底还是为了房子。


这套房子是小凯的爷爷奶奶留下来的老公房,最初的承租人是爷爷,爷爷走了以后,奶奶就变更为了承租人。后来,奶奶也离开了人世,而且房屋处就剩小凯一个人的户口。

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小凯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变更承租人的申请。物业公司核实了老房子的户籍情况,确定只有小凯一个人的户口,按规定,将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了小凯。

而董先生认为小凯虽然户籍在老房子处,但从未在老房子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他还称小凯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小凯不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小凯和物业公司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未经他同意,变更小凯为老房子的承租人,这个行为是无效的。

董先生以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承租人变更为小凯的行为无效。而事实上,小凯的户籍是九十年代根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老房子的,他本人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他户口迁入前后与父母同住在老房子处多年。

后来,是叔叔强行将他们一家赶走的,小凯的父母不想矛盾激化才被迫搬出。小凯父母在他出生前有过福利分房,该房屋和小凯本人无关。庭审中,小凯提供了董先生的单位曾给他分过一套福利分房的证据。

评析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中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

本案中,老房子租赁户名由祖母变更为小凯,虽然没有协商一致,但更户时,董先生的户籍早已迁出老房子,且获得单位配房,居住在他处,董先生并非老房子的同住人,不具有申请变更老房子租赁户名的资格。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公民有权提起诉讼,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非任何公民对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有异议均可以主张权利。

鉴于董先生并非老房子的同住人,因此其与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小凯无直接利害关系,故董先生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董先生称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他也无证据证明老房子的更户手续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