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母亲赠房惹众怒 兄妹眼红惹纠纷

2018-12-18 本文源自  
案情

按梁女士的说法,这次官司根本不是母亲告她,而是几个哥哥姐姐从背后捣的鬼,是他们让母亲,把自己列为被告的。

这事要从十多年前说起,父亲过世的早,母亲一个人把他们几个子女拉扯大,梁女士是家里最小的女儿,母亲最疼的就是她,她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直到结婚。当时结婚,她对老公的要求有两个,一是要住到母亲附近,二是要和她一样对母亲好。

当然婚后,老公也是这样做的。因为住的离母亲名下的老房子很近,所以平时母亲的生活起居全部都是梁女士和老公在照料。为此,母亲就将自己名下的老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赠与给了梁女士和她儿子,老房子实际仍由母亲居住使用。而这件事,梁女士的哥哥姐姐们并不知情,是母亲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让他们知道肯定不得安生。

直到去年,这套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哥哥姐姐们听到消息后,就来看母亲,主要是谈房子被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分配的事。实在是瞒不下去,哥哥姐姐们才知道了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梁女士和她儿子名下的事。当场,哥哥姐姐们就不高兴,但他们没有太过激地表现。之后,他们先是把母亲接走,没多久就一起来到了梁女士家。梁女士知道没好事,没有给哥哥姐姐们开门,但越是不开门,哥哥姐姐们就敲门敲了越响,还不停的踢门。没办法,梁女士报了警。警察来了,他们就走了,但警察一走,他们又回转过来。

在哥哥姐姐们的强压下,梁女士无奈和母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梁女士同意将动迁款的一定金额购房款直接打入母亲的账户,母亲用这笔钱购买住房,所购房屋产权证上写所有子女的名字。又过了一段时间,梁女士收到了母亲作为原告,起诉自己和儿子的诉状,要求梁女士按协议约定给付母亲一定金额的钱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梁女士与母亲签订的协议,明确动迁款中的一定金额钱款汇入母亲账户用于购买房屋居住,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梁女士和儿子是拿着一审判决找到我们,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撰写了上诉状。

评析

二审中,我们调查了当时报警的记录,并在庭审提出原审程序错误,梁女士的丈夫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另该房屋处还有案外人的户籍,但一审法院并未让上述两人参与诉讼,遗漏了适格当事人。

而且梁女士和她儿子同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而梁女士签订的协议,并未经过丈夫和儿子的同意,该协议应属无效。退一步,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协议也属于梁女士对母亲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未转移前,梁女士对该赠与享有撤销权。

结案

最终本案在二审阶段以调解结案,梁女士给付母亲一定金额的钱款,该金额少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