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补偿安置的依据在哪?
2018-12-21潘老先生和老伴的户口多年前就迁入到儿子承租的公房处。
其实,这不是老俩口的主意,而是儿子的要求,原因只有一个为了多分动迁利益。而且,儿子说了,反正只要是按户口分,该老俩口的一分都不会少,潘老先生夫妇对此当然很高兴。但真的拆迁来了,就是另外一番光景了。
这套公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后,虽然动迁单位经常来商谈,但儿子却做了钉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与 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按当时的规定,动迁单位申请裁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书核定了该户在册户籍3人,即儿子、潘老先生和老伴,因潘老先生和老伴曾在本市他处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故不作为安置人口,核定的安置人口仅为承租人儿子一人。
之后,经儿子与动迁单位继续协商,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儿子、儿媳和潘老先生夫妇,安置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一定平方米有相应的补偿款,以补偿款选购两套房屋。
之后,儿子领取了剩余的补偿款,并将两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登记在他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妻子名下。其中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安置房屋现由潘老先生夫妇居住,老俩口和儿子提出要把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但儿子称,按《房屋拆迁裁决书》,潘老先生夫妇并不属于安置人口,后来是为了选购安置房所需,才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将他们列为安置人口的,所以他们不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无奈之下,老夫妻俩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用补偿款选购目前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
本案中,虽然相关部门曾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但在行政裁决之后,经协商,潘老先生的儿子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该协议取得了相应补偿利益,可以确认儿子与动迁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该户取得拆迁补偿的依据。
根据该生效协议,潘老先生夫妇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且该户因安置人口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不足一定平方米而获得补偿,说明对该户的拆迁补偿以安置人口作为计算依据,因此潘老先生和老伴应属拆迁补偿对象。
儿子关于协议中将潘老先生夫妇作为安置人口是选购安置房所需,对安置对象的认定应以裁决书认定为依据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潘老先生和老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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