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签订协议却又出尔反尔,到底是否被“逼迫”

2018-12-21 本文源自  
案情

曹老伯没想到的自己在耄耋之年还会经历自己人生的第一次,估计也是最后一次官司。

什么事会闹到法院,这要从头说起。多年前,老伴的单位因家庭居住困难,增配了一套房屋给他们,当时的调配单上载明配房人口除了老伴外,还有大女儿,承租人是老伴。事实上,配房时,大女儿已经结婚了,而且是居住在丈夫家里的。

几年后,老伴在这套房屋内因煤气中毒而死亡。曹老伯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从这场意外中走出来,当天他刚好去了外地亲友家,他常常自责如果自己那天在家,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但人死不能复生,生活还是要继续。家里人为了妥善处理这套房屋,开了家庭会议,并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的内容为,出售这套房屋所得房款全部归曹老伯所有,房屋出售后,大女儿的户口迁往夫家,如果夫家房屋拆迁时,大女儿分房面积受影响,购买安置房缺面积的,购买所缺面积平方的钱款由出售这套房屋的房款中支付;如果大女儿动迁时房屋面积未受影响,出售房屋的房款由曹老伯保管及支配。

之后,因为大女儿是房屋的受配人,而另一受配人曹老伯的老伴已过世,所以曹老伯借用大女儿的名义与产权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曹老伯出资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这套房屋的出租与管理都是曹老伯在弄,租金也是由曹老伯收取的。

几年前,大女儿的夫家房屋动迁,大女儿分得安置房屋一套,而且不存在缺面积的情况。因为安置房还没有交房,大女儿就和曹老伯提出来,希望能在拿到房子前暂住在这套房屋里。曹老伯觉得大女儿只是暂住一下,应该没什么事,就把钥匙给了她。

但没想到现在大女儿拿到了安置房后,拒不搬出。她提出她是除母亲外唯一受配人,其他人员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所以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而且当时父亲一直在哭,在其他兄弟姐妹逼迫下,她为了维护家庭表面和谐,违背本意签字的;另外,购房时用的她的工龄,购房款也是她用现金付的,所以房子应该就是她的。

无奈之下,曹老伯将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套房子归曹老伯所有,大女儿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庭审中,大女儿还提出房屋已经登记在她名下十多年,曹老伯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因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曹老伯老伴已死亡,家庭成员包括大女儿为这套房屋的处理事宜,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大女儿虽主张协议签订时,受到“逼迫”,但并未提供实据。而且本案系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大女儿提出之时效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大女儿夫家动迁时,动迁单位并未因登记在大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屋而减损她的相应安置权益。

因此,曹老伯依据协议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正当,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曹老伯的诉讼请求。